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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8 05:02:30 人浏览

导读:

可变更可撤销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成立且生效。(无效民事行为也是成立了)2、显失公平合同只适用于财产行为,身份行为里不存在显失公平地问题。3、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政府定价是个

  可变更可撤销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成立且生效。(无效民事行为也是成立了)

  2、显失公平合同只适用于财产行为,身份行为里不存在显失公平地问题。

  3、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政府定价是个特殊的价格机制,只有合法不合法的问题,没有公平不公平的问题。拍卖业没有公平不公平的问题,它是特殊的价格形成机制。

  认定是不是显失公平,是看合同订立时,不是合同履行时

  4、撤销权是属于形成权,由谁享有? 如何行使?

  行为订立时的受害人享有撤销权,不能是履行时的受害人。通过诉讼方式行使。行使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

  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四种。

  1、无权处分,针对的只能是处分权,擅自转租不是无权处分(是附带行为)。

  合同法51条,今天的主流观点是,无权处分,合同仍然有效,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未定。(追认向无权处分人或者相对人追认都发生效力 这里的追认采用明示,默示视情况而定

  2、无权代理,合同法48条,这里面的效力未定是合同效力未定。是被代理人和行对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法47条,这个效力未定是合同效力未定。向相对人为之,采用明示

  4、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合同法83条,这个是债务承担协议效力未定。

  5、作为权利人来讲,享有追认权,它是形成权。他向相对人追认才发生效力。向无权代理人和无权处分人的追认不是追认,是补充授权的问题。

  6、相对人有催告和主张撤销的权利。今天看来催告不是权利,它作为一个准法律行为更好。

  催告不是请求权,请求权对应的是对方的义务,而催告对应的是对方的追认,追认是权利,所以催告不是请求权。

  效力未定,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采用通知方式。通知到了对方就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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