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案例分析
导读:
案情回放:
为庆贺小红的12岁生日,小红的姑姑给她买了一把价值500元的古筝,生日后不久,小红在学校里以古筝交换14岁的同学小杰的价值100元的电动玩具1个。3个月后,小红的母亲知道此事,将电动玩具返还给了小杰,并要求小杰返还古筝,小杰拒不返还。
小红的母亲要求小杰返还古筝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律师解析:
1、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互易标的物价金数额较大,并非日常生活所需的行为,该交易与当事人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有效合同的范围。因此,本案中两个限制行为能力人之间的互易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2、与一般效力未定的合同仅一方当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同,本案双方当事人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合同生效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都对合同进行了追认,缺一不可。本案中,小红的法定代理人于3个月后知悉互易行为,未超出我国法上一般规定的1年除斥期间,因此其承认或否认权并未消灭。小红母亲主动将电子玩具退还,并请求小杰将古筝退还,上述请求权的行使应该推定为法定代理人拒绝承认互易行为,法定代理人拒绝承认的效力未定合同为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双方自然互负回复原状义务,因此,小红的母亲请求小杰返还古筝的权利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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