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人权限有哪些
导读:
因为民事诉讼代理人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需要被代理的当事人承担,所以对于代理人必须严格规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来了解下民事诉讼代理人权限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权限有哪些
民事诉讼代理人权限根据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而不同。
1、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其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都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人的授权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
一般授权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
特别授权是指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如果委托人作特别授权时,必须在授权书上写明具体的事项,若委托人在授权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应视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进行诉讼活动,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否则便属于无效诉讼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法定代理人的权限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法定诉讼代理人既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也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法定诉讼代理人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均应视为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与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产生同等效力。
二、民事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原因
委托诉讼代理权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发生的。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于亲权和监护权。
三、民事诉讼代理权的消灭
1、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导致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第一,诉讼结束,代理人已经履行完毕诉讼代理职责;第二,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第三,被代理人死亡;第四,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自动解除委托诉讼代理关系。
2、法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法定诉讼代理消灭的原因包括:第一,被代理人具有或者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或者被依法撤销了监护人的资格;第三,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第四,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
民事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绝对不可以超越代理权限,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并且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民事诉讼代理人权限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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