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的追认
导读:
代理权的追认,指被代理人对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以后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进行的行为的事后承认。代理权追认的法律后果是由被代理人承担该行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效代理。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不予追认,则应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权的追认必须向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第三人为之。无权代理行为一经追认,具有溯及力。有关追认期限,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德国民法规定,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作追认的意思表示时,追认的意思表示只能对相对人为之;追认应在收到催告后两个星期内表示,如在此期间不予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日本民法规定无权代理追认的期限由相对人决定,逾期不答复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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