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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FTA战略与WTO多边贸易机制之竞合(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3 23:59:28 人浏览

导读:

(二)GATS第5条在GATS第5条中,以经济一体化的名义规范了服务贸易领域的区域经济合作问题,适用于发展中成员方和发达成员方。总体而言,第5条与GATT1994第24条的基本精神并无二致,仅对象存在不同。由于服务贸易领域几乎无关税壁垒或数量限制等非关税壁垒措施,故而GA
(二)GATS第5条
  在GATS第5条中,以经济一体化的名义规范了服务贸易领域的区域经济合作问题,适用于发展中成员方和发达成员方。总体而言,第5条与GATT1994第24条的基本精神并无二致,仅对象存在不同。由于服务贸易领域几乎无关税壁垒或数量限制等非关税壁垒措施,故而GATS采用的是“经济一体化”概念而非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13]。
  根据其规定,WTO成员成立或加入以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为目的的RTA须符合下列条件:
  其一,服务贸易领域的区域贸易安排必须具有实质性的部门涵盖[14],即所涉及的服务部门应具有一定的数量、贸易量和提供方式(其中允许发展中国家具有一定灵活性);参加服务贸易区域一体化的成员间实质上不实行或取消一切歧视,并通过取消现有歧视性措施和禁止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来获得发展。
  其二,对于非区域贸易协定的WTO成员,与该协定之前的适用水平相比,“不得提高相应服务部门或分服务部门内服务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15]
  其三,应允许其他WTO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享受区域一体化的各种待遇,若“该服务提供者在该协定的参加方领土内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16]
  其四,任何参加服务贸易区域贸易安排的WTO成员应及时将此等安排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并定期就有关安排的实施情况向后者报告,服务贸易理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设立专家组对报告进行审查。
  (三)“授权条款”
  “授权条款”是为扶持发展中国家进行区域经济一体化,使发展中国家作出更优惠待遇和互惠的决定。其主要解决是WTO的发展中成员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优惠贸易安排问题。根据规定,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区域贸易安排上,不一定要满足GATT第24条的有关条款,只需要促进贸易的发展即可。发展中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根据“授权条款”可建立任何形式的区域贸易安排,且不须将此类安排按第24条规定来审批,或按第25条“豁免义务”程序来审批。
  其中,“授权条款”第3条规定了发达国家缔约方能够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施差别和更加优惠待遇应符合的条件:其一,促进和增加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不得对其他缔约方的贸易增加壁垒或造成不必要困难;其二,不应对基于最惠国待遇削减或取缔关税及其他贸易限制造成障碍;其三,如果这种待遇是由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其制定以及在必要的时候所作的修改都应积极地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金融和贸易发展[17]。
  2.2 WTO关于区域贸易合作规定之局限
  从法律角度,区域贸易安排对区域内成员的各种不适用区域外贸易伙伴的优惠待遇背离了多边贸易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但WTO“认识到成员经济更紧密的一体化可对世界贸易的扩大做出贡献。”[18]故而,WTO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贸易安排了较为宽松的规范和监督审查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区域贸易安排的发展,然而为其规避多边贸易体制的规范提供了条件。为此,多边贸易也作出了种种限制,但是规范本身的模糊以及执行的乏力,造成了实质上的歧视,削弱了多边性,扭曲了贸易。
  虽然GATT1994第24条及《谅解》为自由贸易区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与规则,但是其主要规则存在缺陷和模糊之处,导致WTO成员理解分歧,给实际执行带来了困难。例如,GATT1994第24条及《谅解》都没有涉及区域贸易原产地规则问题,只有GATT1994第9条对”原产地标记“作了原则性规定:“每一缔约方在标记要求方面给予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任何第三国同类产品的待遇。”目前,FTA内部的原产地规则对成员的产品实行特别优惠,而且由于各FTA实施了诸多不同名目的原产地判断方法,人为造成标准混乱;在GATS中有关服务贸易的区域安排原则,规定则更为宽松,没有明确界定,二代之以原则性说明。规定的模糊性最终将导致FTA合作安排日趋多样、复杂化,从而增加不同区域合作间的贸易成本,阻碍了全球贸易自由化。
  其次,WTO对FTA区域实践的审查机制存在软弱性不足。自WTO对1957年建立欧共体的《罗马条约》进行审议以降,几乎没有一次审议结论认定有关协定满足GATT的所有要求,然而也没有任何一个协定被明确拒绝批准。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处于政治因素的考虑。问题的关键不在于WTO规则对区域一体化协定是否有足够约束,而在于WTO成员是否采用规则[19]。当主要成员的利益受到影响时,规则的变动很可能发生。例如,在对欧共体进行审查时,其最初6个成员国表示,如果GATT认为欧共体违反了第24条,他们将退出GATT。在此情况下,尽管其很有可能满足不了该条的所有要求,但是GATT最终决定不对欧共体的建立进行严格的审议。
  同时,WTO对FTA的集团行动也缺乏相应的约束制衡机制。由于缺乏行为的有效边界制约,FTA彼此之间的矛盾和抗争,突出表现在FTA等区域集团作为整体在参与制定国际贸易规则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多边贸易谈判的决策进程造成的负面影响上。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无疑会影响到全球贸易自由化发展的统一性和同步性,影响到多边贸易体制的正常运转和完善。
  2.3 FTA与WTO体制间的关系界定
  正如美国著名世界贸易组织问题专家Jackson指出:“关贸总协定第24条包含了该协定最为棘手的条款之一。”[20]这一判断也适用于WTO有关区域贸易协定的其他条款,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WTO所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与FTA等区域一体化形式之间竞争抑或互补关系的评价。按照对两种因素强弱关系的对比,二者间的关系也先后存在有“纯粹补充论”、“平行发展论”、和“竞合论”三种观点[21]。
  建立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制是将FTA等区域经济形式作为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例外来处理的。早先人们认为,区域贸易协议是多边贸易体制的补充,是为了实现最终的全球贸易自由化而采取的过渡性措施,但现在看来并非如此。在多边贸易体制进展缓慢,贸易纠纷不断出现的大环境下,一些经济上、政治上关系比较密切的国家已经成立了处理自己贸易经济关系的区域贸易组织。这些区域贸易协议的很多规则已经大大超出了多边贸易体制的范围,此表明,区域贸易组织是多边贸易体制的过渡措施和补充的提法已经不甚科学。WTO秘书处在1998年的研究表明,区域贸易组织中非关税措施的减少带来的市场准入的增加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是平行的[22]。依此观点,若FTA在贸易自由化方面领先于多边贸易体制,这事的互补因素将趋弱而竞争关系趋强,则会危及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其没有认识到竞争和互补关系相互动态转化的存在及积极影响,也没有发觉“竞争不进扩大了互补的内涵,而且也是互补得以存在的前提”[23]。
  通过WTO关于FTA的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其通过灵活、笼统和模糊的规文对FTA抱以宽容的态度,意味着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经济给予了事实上的认可。此种认可主要得益于,区域贸易安排有利于推动多边贸易谈判,二者之间具有共同性:首先在构成主体上具有很大的重合性。总体而言,几乎所有WTO成员方都是区域贸易安排的参加方,反之亦然;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以WTO为模版,两者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在实质上是相似的。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减低了成员对外关税水平,其实践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多边贸易规则的完善,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同时,区域一体化也为各成员提供了更多的场合和机会,以使彼此间加强互信以及信息的交流,有利于多边贸易谈判的进行。而从动态的观点来看,各种FTA区域经济所形成的背景、运行条件及基本目标等方面,也与多边贸易体制所具有较高的相似性、一致性和趋同性[24]。
  在WTO定义的较为宽松的框架下,FTA在内容上得以拓展,除传统的关税减让和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和协调外,还涵盖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政府采购、环境和劳工标准等内容,区域范围内的经贸政策协调较之WTO走得更快更远,为将其中一些内容逐步纳入WTO和协调立场做了前期准备[25]。其表明FTA不必然成为贸易壁垒,而可以通过开辟和进一步推动贸易自由化对WTO机制产生积极作用。二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动态的、整体的、有机的竞争互补关系,或称竞合关系。区域经济合作的形成和发展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改进与加强,在发挥各自优势的情况下产生竞争。这种竞争致使二者彼此取长补短,相互补充,从而进一步提升二者在实施贸易自由化领域的竞争层次,丰富了互补的内涵,直至全球经济贸易一体化的实现[26]。
  故而,多边贸易体制无论从法律上抑或国际舆论上,都无法遏制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也无法要求二者保持同步发展。竞争关系的存在本身不可怕,可怕的是缺乏竞争的平行发展,使得两者之间无法借鉴和吸收;同样,区域经济势力的崛起不可怕,可怕的是多边贸易体制无所作为,不思完善。
  3、中国FTA战略与多边贸易制度间的竞合考察
  3.1 我国FTA战略实施的高涨与多边经济合作的政策修整
  早先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形式和重心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亚太地区,且多为非均衡发展。虽然通过加入APEC、WTO等多边经贸安排,在合作的内涵和经济辐射规模方面提升了层次,但由于多边体制的谈判成本较高,总体的经济合作及开放水平依然偏低,难以适应多样化的经贸交流及全球化的要求,甚至在某些区域市场出现边缘化风险。目前,我国采用了全球范围、区域范围和次区域范围内经济合作同时并举、齐头并进的模式[27],既是出于应变外在压力,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题中之意,也希望借此对原有政策进行辩证的修整,从而更好的利用FTA和WTO等经济安排间的竞合关系增进我国福利。
  在世界FTA浪潮不断高涨的大环境下,我国正以较快的步伐融入到一体化的进程之中。其中,我国FTA加速发展的主要诱因在于:
 其一,多边贸易合作方式具有局限性。如以APEC为例,作为一个较为松散的组织,APEC在实行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上实行自愿原则,由于成员国多,缺乏一个核心和严格的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制约。面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动荡和危机,往往反应软弱。故而,其对经济政策的明晰化和利益协调的推动作用有限[28]。
  其二,对区域贸易安排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的双重效应认识的深化。由于区域贸易安排带来市场规模的扩大,有利于成员国企业在更大的市场范围内配置资源,享受规模经济,调整产业结构,更好地发挥比较优势,从而获得分工深化带来的效率提高,区内贸易将由此增加。同时,由于非成员方对成员方的出口,相对于成员方处于不利地位,原本区外成员对区内成员的出口,可能由于区域贸易安排的建立而转为区内成员的贸易。此双重效应均会使缔约方之间的贸易量大大提高。
  其三,国内资源短缺和资源安全的考虑。我国资源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5.8%,特别是战略储备不足。据估计,二三十年内,我国面临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在内的各种资源的短缺,同时还将增加矿产资源对进口的依赖程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许多矿产资源的消费增速接近或超过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矿产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寻求区域内合作,扩大资源、能源的进口渠道,是中国寻找稳定可靠战略能源的有效方法[29]。
  其四,经济全球化的收益和风险分析与判断。中国采取的是外向型的经济发展战略,为从经济全球化中取得更多利益,同时减少贸易自由化的负面影响,采取了多元化的市场战略。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积极发挥比较优势,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是中国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目标的基本经验之一。但中国同样面临这全球化风险,突出表现为中国的一部分产业面临着被跨国公司淘汰、国家宏观政策及形势越来越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制约,产业结构调整进入艰难时期,出口面临的外部条件日趋严峻,并又受到贸易保护主义威胁之虞。“十一五”期间,政府提出外贸增长方式要实现重大转变,服务贸易实现快速发展,“走出去”战略实现重大发展,努力实现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同时继续扩大对外开放,通过参与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加强区域经济合作,以创造公平、宽松的国际经济合作环境[30]。
  其五,地缘政治和外交的考虑。对于中国而言,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主要是服务于“大周边外交”的需要。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我国需要一个和平稳定的发展环境。目前,中国所处的亚洲仍然是一个不够稳定、纷争较多的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周边国家对中国崛起存在戒心,不稳定的周边环境大大制约了中国在实施大国外交时的回旋余地。为适应国际格局的变化,加强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特别是与周边国家建立制度性的区域合作机制便成为“大周边外交”的重要内容之一[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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