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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机电产品进口证件更改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3 03:21:31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发布文号:(1999)外经贸机电字第61号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规范机电产品进口证件的管理工作,外经贸部机电司和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于1999年7月27日印发了《关于规范机电产品进口证件更改问题的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
发布文号: (1999)外经贸机电字第61号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机电产品进口证件的管理工作,外经贸部机电司和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于1999年7月27日印发了《关于规范机电产品进口证件更改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机电字第43号)。鉴于部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在1999年8月31日前存在手工更改的实际情况,为了方便用户,保证货物到港后及时通关验放,特作补充规定如下:1999年8月31日前用手工更改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在证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逾期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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