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国际贸易法 > 国际贸易法规 > 外贸进口 > 关于《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联合公告

关于《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联合公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3 01:58:40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自2002年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环保总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和《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0501.0000 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废人发
  2 0502.1030 猪鬃和猪毛的废料
  3 0502.9020 獾毛及其他制刷用兽毛的废料
  4 0503.0090.10 废马毛
  5 1703.1000 甘蔗糖蜜
  6 1703.9000 其他糖蜜
  7 2517.2000 矿渣、浮渣及类似的工业残渣
  8 2517.3000 沥青碎石
  9 2620.2900 其他主要含铅的矿灰及残渣
  10 2620.3000 主要含铜的矿灰及残渣
  11 2620.9910 主要含钨的矿灰及残渣
  12 2620.9990.90 含其他金属及化合物的矿灰及残渣 不包括2620.9990.10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13 4004.0000.10 废轮胎及其切块
  14 4115.2000.10 皮革废渣、灰渣、淤渣及粉末
  15 6309.0000 旧衣物
  16 8548.1000 电池废碎料及废电池
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五批)
  废机电产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包括其零部件、拆散件、破碎件、砸碎件,除国 家另有规定外)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8415.1010-8415.9090 空调
  2 8417.8020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3 8418.1010-8418.9999 电冰箱
  4 8471.1000-8471.5090 计算机类设备
  5 8471.6010 显示器
  6 8471.6031-8471.6039 打印机
  7 8471.6040-8471.9000 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
  8 8516.5000 微波炉
  9 8516.6030 电饭锅
  10 8517.1100-8517.1990 有线电话机
  11 8517.2100-8517.2200 传真机及电传打字机
  12 8521.1011-8521.9090 录像机、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
  13 8525.2022-8525.2029 移动通讯设备
  14 8525.3010-8525.4050. 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
  15 8528.1210-8528.3020 电视机
  16 8534.0010-8534.0090 印刷电路
  17 8540.1100-8540.9990 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等
  18 8542.1000-8542.9000 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
  19 9009.1110-9009.9990 复印机
  20 9018.1100-9018.9090 医疗器械
  21 9022.1200-9022.9090 射线应用设备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