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国际贸易法 > 国际贸易法规 > 外贸进口 > 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冷轧普薄板(带)按照20.6%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冷轧普薄板(带)按照20.6%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2 23:14:06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12月18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冷轧普薄板(带)(税号:72091510,72091590,72091610,72091690,72091710,72091790,72091810,72091890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12月18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冷轧普薄板(带)(税号:72091510,72091590,72091610,72091690,72091710,72091790,72091810,72091890,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092800,72099000)已达到给定的第二阶段配额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32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12月19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我国台湾地区的上述冷轧普薄板(带)按照20.6%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冷轧普薄板(带)(税号:72091510.10,72091590.10,72091610.10,72091690.10,72091710.10,72091790.10,72091810.10,72091890.10,72092700.10,72099000.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63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