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简化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资金季度结算办法的通知
导读: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外经贸财制字[1992]第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进出口总公司,各工贸公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新疆建设兵团,总后经贸局:
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资金的兑现、管理工作已进行了一年。工作情况总体上是好的,对保证国家外汇的均衡收入及资金及时补偿,调动各级各类外贸企业努力出口创汇的积极性,提高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起到了十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是由于我部制定的《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资金兑现、管理暂行办法》(〔1991〕外经贸财发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规定,季度结算方式实行滚动结算,计算起来过于繁琐,给各级经贸主管部门的兑现工作带来了许多麻烦。为此,我们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暂行办法》中的季度结算办法作了简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季度滚动结算为按当季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实绩进行结算。
计算公式如下:
本季应兑现补偿资金=本季实际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季度结算价格
季度结算价格=
本季度一个月实际补偿价格+本季第二个月实际补偿价格+本季第三个月实际补偿价格
各月实际补偿价格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的,根据全国重点外汇调剂市场当月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
本季应兑现补偿资金与本季已预拨补偿资金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承包单位需退还补偿资金未能及时退还的,则在下季度预拨补偿资金中予以扣除。
二、季度结算办法简化后,季度结算表也作相应调整,格式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补偿资金兑现管理的其他规定仍按《暂行办法》执行。
附件: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资金季度结算表。
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
附件
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资金季度结算表
编表单位:19年第季度金额单位:元(不保留小数)
┌───┬──────────────────────┬─────┬───┐
│序号│项目│金额│备注│
├───┼──────────────────────┼─────┼───┤
│1│本季度预拨补偿资金│││
├───┼──────────────────────┼─────┼───┤
│2│本季实际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美元)│││
├───┼──────────────────────┼─────┼───┤
│3│本季应兑现补偿资金│││
├───┼──────────────────────┼─────┼───┤
│4│本季应补(+)退(-)补偿资金│││
├───┼────────┬─────────────┼─────┼───┤
│5│上金│应补(+)退(-)补偿资金│││
├───┤季补├─────────────┼─────┼───┤
│6│补退│已补(+)退(-)补偿资金│││
├───┤偿情├─────────────┼─────┼───┤
│7│资况│未补(+)退(-)补偿资金│││
├───┼────────┴─────────────┼─────┼───┤
│8│累计应补(+)退(-)补偿资金│││
└───┴──────────────────────┴─────┴───┘
编制说明:
1、本表由承担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任务的承包单位编报,上报经贸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据此向经贸部办理季度结算。
2、本表第1项按规定的预拨补偿资金数金额填列(包括已扣上季应退数)
3、本表第2项按经贸部综合计划司确认数填列。
4、本表第3项按“本季应兑现补偿资金”的计算公式计算填列。
5、本表第5项按上季本表的第8项填列;
6、本表勾稽关系:
(1)第4项=第3项-第1项
(2)第7项=第5第-第6项
(3)第8项=第4项+第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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