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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0 16:38:32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发布文号:<1991>外经贸资发454号地质矿产部,建设部,能源部,机电部,航空航天部,冶金部,化工部,轻工部,纺织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1991>外经贸资发454号

  地质矿产部,建设部,能源部,机电部,航空航天部,冶金部,化工部,轻工部,纺织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部,商业部,物资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卫生部,国家体委,旅游局,民航局,建材局,医药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经贸厅委、外贸局,海南省经济合作厅,深圳汕头经济发展局,厦门宁波外贸局:

  现就实施我部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二日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90>外经贸法字第56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房地产开发建设后全部出售、转让的,合营期限应在开发建设并完成出售转让的合理期限内;资源勘探开发项目,期限应在批准的开采储量开采完毕的合理期限内。

  三、《规定》中第三条第(四)款“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是指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

  四、《规定》中第四条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的文件,应是全部报批和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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