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国际贸易法 > 国际贸易法动态 > 关于公布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公布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9 23:07:33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产业指导目录》,详见附件),并规定自2005...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产业指导目录》,详见附件),并规定自2005年l2月2日起增值税手续。


  二、《产业指导目录》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I”,例如,《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第一类第1项应填写为:粮食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I0101);第六类第2项应填写为: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开发(I0602)。

  三、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5年12月2日(不含12月2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的,可按照原有关规定继续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有关项目单位须于2006年12月31日前,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其中“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仍按原审批条目及编码填写)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


  四、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已出具的国内投资项目的项目确认书需要变更的,应由原项目确认书的出具单位以函的形式进行变更,不再采取在原项目确认书复印件上变更的方式。对于仍在原项目确认书复印件上进行变更的,海关不予认可。

特此公告。
附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略)

二○○六年二月九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