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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以及附加险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5 18:19:4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以及一切险;附加险别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渗漏险等;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内,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核心内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以及一切险;附加险别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渗漏险等;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内,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这些险别在责任范围上都有自己详细的规定。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以及附加险别的相关内容。

  一、基本险别

  1、平安险。


  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同一运输工具上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2、水渍险。

  其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page]
  3、一切险。

  其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二、附加险别

  1、偷窃提货不着险。


  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淡水雨淋险。

  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雨水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险。

  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装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生育装船和卸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计算短量的依据。

  4、混杂、沾污险。

  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坏。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影响。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质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5、渗漏险。

  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同和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碰损、破碎险。

  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page]
  7、串味险。

  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第、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

  8、受热、受潮险。

  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

  9、钩损险。

  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同在承保该险的史下,应予赔偿。

  10、包装破裂险。

  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

  11、锈损险。

  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要险面下。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险别以后,投保人才允许投保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后,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

  三、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内,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它往民政治、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连。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此外,还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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