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贸易信贷调查制度于8.1实施
导读:
2016年1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对贸易信贷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并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主要内容包括简化了调查指标、提高了调查时效性以及抓大放小,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为您介绍。
《通知》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简化调查指标。不再区分企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也不再区分长短期限。填报口径与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一致。
二是提高调查时效性。将调查频率由季度改为月度,采取月度调查和年度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月度调查企业和年度调查企业互不重叠,分别按月和按年报送数据。
三是抓大放小。采用规模以上企业重点调查的方法。参与调查的企业总数与过去基本持平,但其中大部分企业仅参加年度调查,月度调查企业数量较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提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水平,加强企业贸易信贷调查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整合原有贸易信贷相关规范性文件,形成《贸易信贷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制度自201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首次报送2016年7月数据。
二、本制度相关数据报送方式、系统要求等具体方案另文通知。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和〈贸易信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汇发[2004]6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贸易信贷抽样调查报表和启用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报送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09]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开展2010年6月末贸易信贷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国发[201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扩大贸易信贷调查地区范围及提高调查频率的通知》(汇综发[2011]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收支司关于启用新版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的通知》(汇国发[2012]17号)同时废止。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377,010-68402489。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1月11日
(责任编辑:六六)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在贸易环境不断进步的今天,出口企业虽然可通过多种渠道接触国外买方,但信息不对称仍然成为困扰企业决定交易规模和交易方式的难题。尽管不少企业选择通过专业机构对买方资
企业在赊销经营中,一方面可以通过自身的客户管理系统,获取客户提供资信信息;一方面也可以委托专业的企业资信调查机构从事信息调研和分析报告。随着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经营者进行对外贸易的备案流程包括有:网上填写备案登记信息,并打印登记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登记材料等。我国《对外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相关规则包括有: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卖方履行义务后,货物的风险将转移给买方;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意外事故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包括有: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