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国有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应取得法定凭证及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导读: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退[199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53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我局已以沪税外[1997]146号文转发。近又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36号《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国有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应取得的法定退(免)税凭证及税务处理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出口企业将货物出口后,必须取得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后,才可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但存在下列问题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律不予确认,不得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其销售收入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为影印件的;
2.无海关“验讫章”和经办关员签字(盖章)的;
3.没有盖贴海关专用防伪标签的;
4.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经营单位名称和申报退(免)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除外);
5.经海关确认属伪造或因擅自涂改和无海关电子信息的。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企业将货物出口后,必须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对存在下列情况的出口收汇核销单,视同单证不齐,并按内销处理。
1.无海关验讫章的;
2.无出口企业单位印章或不填出口企业名称的;
3.没有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编号的;
4.不填出口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的;
5.出口收汇核销单为影印件的。
三、出口企业还应将出口货物的销售明细帐和外销发票、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分类整理,以备查核。
四、以上通知请转知所属,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在缴纳税费的时候我们都应该按照规定进行,不管是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想要将企业的有关税费进行规避的话,就会有影响,接下来
诉称:原告与朝鲜七星贸易会社?以下简称七星会社?于1994年4月28日在海口签订了一份《易货贸易合同书》。同年8月6日,七星会社按合同约定将870辆俄罗斯产拉达
近年来,由于创业政策的开放,不少的朋友都开始选择创办公司。由于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公司也是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的。那么,创业者最关心的就是
经营者进行对外贸易的备案流程包括有:网上填写备案登记信息,并打印登记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登记材料等。我国《对外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相关规则包括有: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卖方履行义务后,货物的风险将转移给买方;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意外事故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包括有: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