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导读: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按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经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及本补充通知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认真执行各项政策。
(一)在退税指标不足时,对A、B类企业优先办理退税。
(二)对C类企业的退税单证、电子信息要严格审核和强化对其财务核算监管力度。
(三)对D类企业实行半年退税一次并报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批。
(四)对退税单证真实和电子信息齐全,核对无误的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西部地区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作部分调整,其他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和本补充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是指注册地在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出口企业。
(二)西部地区A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半年以上产品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具体行业和产品由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商同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年创汇额2000万美元以上;
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三)西部地区B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创汇额15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1000万美元以上);
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3.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一般分为两种: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一是退还
出口退税政策实施以来,经历不同阶段的改革,从开始的完全无增值税税率到近年来外贸出口退税的实施,都表明出口退税政策对外贸顺逆差的调整和促进国内经济稳步发展具有重要
关税是我国的一个重要税种,外贸企业在办理货物出国手续时,要缴纳一定金额的关税。我国为了鼓励一些行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其可以向税务机关
(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
经营者进行对外贸易的备案流程包括有:网上填写备案登记信息,并打印登记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登记材料等。我国《对外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相关规则包括有: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卖方履行义务后,货物的风险将转移给买方;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意外事故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包括有: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