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连地区2003年运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软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导读:
发布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2003]87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确保大连地区生产企业正确执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现决定全面推广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软件(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3.2版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2版),并对年度结转及新年度的一些特殊问题规定如下:
一、2002年度清算后,需对生产企业未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相关的数据结转到下一年度,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将未核销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数据按“手册号”全额结转到下一年度;
2、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将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按“手册号”进行汇总结转到下一年度;
3、进料加工的出口申报明细:将免抵退税出口申报明细中的离岸价及税额按“手册号+征税税率+退税率”进行汇总结转到下一年度;
4、已开具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中的税额按“手册号”进行汇总结转到下一年度。
因为大部分企业2002年度进料加工清算结果与审核系统中的进料加工数据一致,为保证数据准确,由退税部门将进料加工相关数据一次性导出,反馈给企业。企业在2003年新申报系统中导入退税部门反馈的数据,若反馈数据与清算结果不一致,企业应根据清算结果进行调整。企业在申报系统导入数据后还需将进料结转数据导出退税部门申报,退税部门确认无误后,作为企业正式结转数据。
数据结转后,若发生特殊的业务处理,如:退运、收齐上年度单证、对上年度的数据调整等,应按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发[2003]95号)文件规定,退税部门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必须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出口数据核对后,才能办理免抵退税。因此,为保证免抵退税审核的顺利进行,企业应及时、准确完成报关出口数据确认工作。各退税部门应做好对企业的政策宣传、辅导工作。
三、2003年5月退税申报期开始生产企业2003年度的退(免)税申报工作。2003年1月至4月的数据一次性申报,所属期为“200304”,申报时附2003年1月至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与退税部门审核结果不一致,下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退税部门审核结果一并调整。2003年5月及以后月份的数据,仍采取按月申报的方式。
四、税务部门内部的审核系统采用数据集中市局方式,由市局负责建立2003年新系统环境及负责系统的后续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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