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一案的第二审代理词
导读:
财产损害赔偿一案的第二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孙XX诉天津市XXX集团有限公司、庄XX财产损害赔偿一案的第二审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综合案件情况,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在本案中,致使自来水管道破裂的直接原因在于庄XX搭建的违章建筑,该行为与被上诉人孙XX财物受到损害之间存在一一对应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跑水的位置位于搭建违章建筑后房山处,该违章建筑位于城市供水干线、支线之上。如果没有该违章建筑,就不会出现水管爆裂的后果。然而,该违章建筑系庄XX搭建,其对于该违章建筑虽没有合法手续,但其对该违章建筑一直占有并使用。如果没有该违章建筑,一旦出现自来水管爆裂,也不可能致使他人财产损失。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城市供水干线、支线管道和庭院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地下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堆放物品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动”。因此,庄XX的在城市供水干线、支线管道之上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与被上诉人孙XX财物受损存在一一对应的因果关系,与上诉人无关。
二、被上诉人孙XX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居民用户不得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公共供水管道等设施占压和覆盖,对供水企业抄表或者维修、抢修城市供水设施,应当给与配合”。然而,漏水发生后,被上诉人孙XX并没有配合上诉人的抢修、维修工作,扩大了损失,存在过错。因此,被上诉人孙XX对其自身的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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