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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明对象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2-15 04:33:45 人浏览

导读:

对于一些行政案件的审理,大家要了解一下相关的事宜,人民法院进行行政案件审理的话,会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一定的审查,同时也对诉讼的对象进行相关的行政审理。那么行政诉讼证明对象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对于一些行政案件的审理,大家要了解一下相关的事宜,人民法院进行行政案件审理的话,会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一定的审查,同时也对诉讼的对象进行相关的行政审理。那么行政诉讼证明对象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行政诉讼证明对象有哪些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证明的对象主要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具体包括:1、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具有作出行政行为职权的法律依据;2、行政行为作出的事实依据,即依据何种事实可以作出相应行政行为;3、可以依据何种事实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即实体法依据;4、行政行为作出时履行的程序证据;5、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按何种程序履行的法律依据,即程序法依据。概括地说,就是职权依据,事实依据,程序依据。

行政诉讼证明对象有哪些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有哪些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这个特点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许被告反诉;而刑事诉讼,也存在着自诉案件中允许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所诉自诉人。

  三、行政诉讼和被告有哪几种情况

  由于行政管理主体和行政管理活动的复杂性,被告的确定也是比较复杂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和被告有以下五种情况。

  (1)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指未经复议直接起诉的,在这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为的,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当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发生约束力的是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直接处理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机关。当复议机关改变(含撤销和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以生拘束力的是复议决定,复议机关是直接处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机关。因此,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例如,两个行政机关共同对管理相对人作出同一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这两个机关就是共同的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上边说的是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这是被告资格转移的一种特殊情况。当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虽然没有实施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但他仍处于被告的地位,因为他既然承担被撤销机关的职责,就要履行其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诉讼证明对象有哪些的相关介绍,对于行政诉讼的审理,大家还是要了解一下具体的流程在进行申请之前要提前了解一下具体的手续办理,注意提前准备所需的材料和证件,对此如果有不明白的,大家可以咨询一下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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