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民事诉讼中的行为能力宣告案件
导读:
王某与曹某结婚后,发现曹某说话颠三倒四,经常说大话。曹某经常无故打人,并扬言要拿刀杀人,曹某家人把曹某捆起来送进洪泽县某精神病院。2002年4月10日住院19天,曹某被诊断为精神狂躁症。2003年9月6日曹某再次住院。被认定为精神病人,残疾等级为一级。2008年6月,王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曹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中,被申请人的哥哥曹某作为其法定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经法院委托,淮安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于2008年4月2日作出被鉴定人曹某患有躁狂症,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法院据此宣告曹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评析]
本案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宣告,即什么人能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资格怎么认定、无民事行为人的宣告程序是什么?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并宣告因精神病人或其他疾病而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目的是为了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当处理自己财产或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损害,从而保护该公民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在生活实践中,经常有人因为遗传或遭受某种强烈刺激,精神异常,或不当处理自己财产,或伤害家人和他人,申请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加强监管不啻为一种对被申请人和社会有益的方法。申请法院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应依法定的程序。首先,须被申请人已成年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因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全部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至于10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须申请法院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以其接近成年年龄且能自谋生活的事实证明了他们已具有进行民事活动所要求的成熟的理智,法律因而承认其已成年的事实状态,使其提前具有行为能力。对此类人如果因为精神病等原因丧失行为能力的,也应到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须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仅指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具体应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与被申请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与被申请人存在财产利害关系的人,不具有申请人资格,一方面,因为其与被申请人存在财产利害关系,可能滥用申请权,另一方面,则是公民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将设立监护人,由监护人代理其从事民事行为,以此还是能够保障财产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再次,申请人申请时须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的规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申请人要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向本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申请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应注意申请人不能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由被申请人的近亲属来推选,其近亲属相互推诿的则由法院从其中指定。本申请人精神健康许可的,还应征询本人意见。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一经判决,则为终局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被申请人曹某被医院诊断为精神病,一级残废,且经过了医学鉴定,可以认定其已经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王某作为其配偶,与被申请人具有了人身关系,其符合申请宣告曹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鉴于王某为申请人,本案另由被申请人哥哥曹某担任了法定诉讼代理人。本案件作为民事特殊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决,该院裁判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曹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确定为判决宣告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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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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