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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如何“走出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6 08:06:10 人浏览

导读:

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杂志社共同主办的中国律师行业创新论坛7日在京举行。500余名法学学者、司法系统领导、律师行业协会专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和资深律师就我国律师行业创新发展等问题展开交流。其中,中国律师如何“走出去”,更广


  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杂志社共同主办的中国律师行业创新论坛7日在京举行。500余名法学学者、司法系统领导、律师行业协会专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和资深律师就我国律师行业创新发展等问题展开交流。其中,中国律师如何“走出去”,更广泛地参与国际竞争,成为与会者讨论最为热烈的话题。

  中国律师需要建立一个集体品牌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梅向荣表示,国际化、全球化是律师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日益加快,中国公民和企业、外国来华公民和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将保持稳定增长,我国律师行业面临着国际化挑战,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迫切需要寻求新的途径来提升自身竞争力。

  然而,与会者也纷纷指出,与国际知名律所相比,国内的律师人才储备、律所业务拓展等方面还有不小差距,国际业务是国内法律服务行业一个巨大缺失,需要认真研讨如何补齐短板,让中国律师在未来国际经济贸易继续重构过程中发挥更多更重要的作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宋建中表示,中国律师应积极吸取和借鉴国外同行的先进经验,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丰富法律服务内容。同时,更要建立健全律师诚信体制,以律为师,坚持诚信规范执业,要自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坚持对法律、对社会、对当事人、对职业操守负责,获得尊重和信赖。


 “律师行业的本质属性是追求公平正义,在‘走出去’的背景下,这一点是始终不能改变的。”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说,律师行业的创新要跟行业属性、使命紧密结合起来,要以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为前提。

  “中国律师需要在国际、国内建立一个集体品牌。”王振民强调,一个理想的目标就是一提到中国律师,人们就能想到一个高素质的群体,联想到公平正义。

  亟待突破供求结构性矛盾“瓶颈”

  多位与会的业内专家和资深律师表示,中国律师的“走出去”应该与国家经济“走出去”的整体战略相适应,特别是保护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方面的法律服务要进一步跟进和创新。但仍有亟待突破的一大“瓶颈”,就是当前我国法律服务供求关系在结构上的矛盾。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并购法研究中心主任史建三介绍,如果从产业链的角度来看,法律服务应该有事前策划、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济三大部分。当前,事后的司法救济即诉讼服务的供给已经饱和并显现出过剩趋势,而非诉讼形式的事前策划、事中控制等法律服务明显不足。

  “拿法律策划这块业务来说,我国有数量众多的企业,特别需要为它们的发展战略提供策划服务,如何融资、如何运营、如何并购等,而这些是国内律师行业比较缺乏的,处于严重的供不应求状态。”史建三说,进一步来看,法律策划的业务创新空间也很大,有企业发展战略的法律评估、企业引领模式的法律策划等许多内容,问题是国内的法律服务供给跟不上。

他指出,当前我国对外投资增速较快,未来5到10年在总量上可能就会和引进外资持平甚至超过。“其中大量涉及的企业的事前策划、事中控制等法律需求,包括与国际律师合作,恰恰是我们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

  中外律师合作模式如何构建

  “中国政府现在的政策是鼓励企业扩大海外投资,同时跨国公司仍然会致力于中国市场的投资,现在是中国律师非常合适的发展时期。”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诉讼部合伙人内森?布什非常看好中外律师的合作前景。

  已在中国工作6年的内森?布什目睹了中国法律体系的进步。他说,这些进步已被国际客户所认可,在未来,中国法律从业者将会有巨大的市场,可以进一步创新与外国律师的合作模式,使得中国的律师服务在国际上的应用更加广泛,中国法律和中国律师的影响力不断增大。

  “现在客户需要的法律服务越来越复杂,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国际部主任杨琳认为,一种“中国律师可以依据中国法律执业,外国律师可以依据外国法律执业”的合作模式可能很快就能实现,以更好适应市场需求。

 “在这种模式下,会产生非常好的延伸效应,就是跨国公司在跨境交易中更广泛地适用中国的实体法和法律诉讼程序,并感到更加放心。”内森?布什表示,这还意味着中国律师会在为中国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外国律所中获得更多机会,甚至逐步取代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的外籍律师。

  “这对我国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原会长任继圣建议,做涉外业务的中国律师必须加强外语的训练和学习,加强对民商法特别是投资法的比较研究,并做好律师层面的国际联系;同时,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尽量到国外设立分所,不断提升在国际法律社会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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