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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院出台《关于对法官与律师或诉讼代理人不当交往进行立案调查和追究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9 22:28:46 人浏览

导读: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对法官与律师或诉讼代理人不当交往进行立案调查和追究的规定》。《规定》列举了八种不当交往行为: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或诉讼代理人的;因案件私自会见律师或诉讼代理人的;接受律师、诉讼代理人的宴请或礼品、购物卡、现金的;给律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对法官与律师或诉讼代理人不当交往进行立案调查和追究的规定》。《规定》列举了八种不当交往行为: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或诉讼代理人的;因案件私自会见律师或诉讼代理人的;接受律师、诉讼代理人的宴请或礼品、购物卡、现金的;给律师或诉讼代理人通风报信,泄露审判、执行机密的;与律师或诉讼代理人私下协商胜诉或执行后个人接受款物的;接受律师或诉讼代理人的邀请,出入游乐场所或外出旅游的;接受一方律师或诉讼代理人的托请,不如实认定案件事实,片面采信证据,枉法裁判的;与律师或诉讼代理人以变相赌博的方式受贿或权色交易以及其他不当交往行为的。《规定》要求,凡领导转信、新闻媒体披露、当事人来信来访举报或本院干警、律师、诉讼代理人、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法官(执行人员)存在与律师或诉讼代理人不当交往问题的,可启动调查程序。立案调查由本院纪检组、监察室初核登记,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呈报领导批准。调查工作由纪检组、监察室工作人员实施,机关业务庭、处、室工作人员必须予以配合。经调查不实的,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向有关部门、领导和举报人、反映人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经调查属实的,由纪检组、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组研究决定。对法官(执行人员)与律师或诉讼代理人之间的不当交往,按情节轻重,对法官(执行人员)采取批评教育、训诫;停职检查,待岗培训,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免去审判、执行职务;除名或开除;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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