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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积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律师会见难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8 19:24:27 人浏览

导读:

为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近日,莱芜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暂行规


为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近日,莱芜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律师会见、司法保障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要求,在侦查阶段,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送侦查机关审批,侦查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不是批准律师会见的决定,辩护律师会见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得限制律师会见,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在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视居住地点不明,律师要求会见的,办案机关应告知律师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被监视居住址。

《规定》要求,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他看守部门所禁止的物品;不得携带通讯工具;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对符合会见的会见申请,办案机关应当及时批准并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为律师会见提供方便,安排专门会见室。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应保障律师会见时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情的权利。律师会见期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必要实行戒护的,看守所看管人员应注意戒护方式,注意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行凶、自杀等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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