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与终止情形
导读:
核心内容: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具备相关的条件,设立律师事务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律师事务所具备哪些情形终止?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包括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符合规定的律师、规定数额的资产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和终止的情形。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和终止情形包括:
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page]
(四)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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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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