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二)
导读:
1、协议成交方式
成交金额
比例
100万(含100万)以下
0.3%,最低收费600元
100万~500万(含500万)的部分
0.25%
500万~1000万(含1000万)的部分
0.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的部分
0.1%
5000万~1亿(含1亿)的部分
0.05%
1亿以上的部分
不收费
注1: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分段累加分别计算,双向收取交易见证费。
注2: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收费办法自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5]157号)同时废止。以上费用浮动幅度:20%。
2、竞投和拍卖成交方式
成交金额
见证费
小于净资产值(等于净资产值)的部份
按照本附件协议成交方式的标准收取
超出净资产值的部份
超出部分按1%向转让方收取
拍卖
按成交额的5%向交纳拍卖手续费
附件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收费标准
质押标的额(人民币)
收费比例(以质押标的额为基数)
1000万以下(含1000万)
0.15%
1000万~6000万(含6000万)
0.1%
6000万以上
0.05%
说明:该收费标准按分段累进方法计算,比如质押标的额为5000万元,则收费
总额=10,000,000×0.15%+(50,000,000-10,000,000)×0.1%=55000
二、说明:
(1)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亦可采取风险收费,风险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三、协商收费
(一)适用范围:
除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外的其它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
四、其他费用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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