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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7 14:35:35 人浏览

导读: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一、不能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有哪些案件?

  以下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收费代理: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此外,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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