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范围有哪些
导读:
面对律师来说也是有见证一些比较重要的交易可以进行的活动的,律师的见证是面对业务的一种公平公正的原则而进行的活动,所以说当我们选择律师来见证一些事情,她们的范围到底是什么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律师见证范围有哪些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根据股东大会律师见证制度,律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1、委托人的委托手续;
2、委托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过程、或遗嘱原件;
3、如委托人提供遗嘱原件,律师应为委托人、立遗嘱人作调查笔录(调查事项为委托人提交给律师的遗嘱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
4、如委托人当时立遗嘱,律师要严格审查立遗嘱的过程、代书的人、两名见证人身份是否合法(是否是委托人的亲属)立遗嘱人思维是否正常,是否有胁迫的情形等。审查立遗嘱人的身份证、财产所有权证等;
5、律师见证当时立遗嘱也要为委托人、立遗嘱人作调查笔录。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
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
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
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1
、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
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
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
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
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律师见证范围有哪些问题的详细解答,律师的见证我们肯定是可以知道业务也是保密的,同时也是公平公正的,有一些人非法改变一些东西,例如遗嘱的话,一旦被发现是需要接受法律的处分。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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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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