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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李维伦律师事务所(个人)的决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6 11:12:06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北京市司法局发布文号:京司发[2009]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一、批准成立“北京李维伦律师事务所(个人)”。英文名称:BEIJINGLIWEILUNLAWFIRM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兆丰园三区1号办公楼负责人: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京司发[2009]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李维伦律师事务所(个人)”。
  英文名称:BEIJINGLIWEILUNLAWFIRM
  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兆丰园三区1号办公楼
  负责人:李维伦
  二、批准《北京李维伦律师事务所(个人)章 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北京李维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9401500。
  四、律师事务所章 程、住所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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