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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档案局关于对法律援助人员免收利用档案相关费用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6 03:42:53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广东建设厅发布文号:粤司[2004]133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司法局、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国地资源局、档案局:为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减少困难群众的经济支出,最大限度地利用
发布部门: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广东建设厅
发布文号: 粤司[2004]133号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司法局、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国地资源局、档案局:
  为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减少困难群众的经济支出,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档案资源,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档案局就法律援助人员因办案需要利用档案免收相关费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包括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下同)到全省各级综合档案馆查阅、复制与案件相关的档案材料时,各级综合档案馆免免收以下费用:
  1、咨询服务费;
  2、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
  4、档案资料复制费,包括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费;
  3、证明费,包括学历、工龄证明;机构设置证明;房产、地产、财产证费;

  二、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到全省各城建档案馆(室)、房地产档案馆(室)、查阅和复印与案件相关的档案材料时,各城建档案馆(室)、房地产档案馆(室)免收上述第一条第1、2、4项所列的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和第3项所列的复印费、以其他形式复制与案件相关的档案资料的,各城建档案馆(室)、房地产档案馆(室)只收取复制档案资料所需的原材料成本费。

  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到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具体承办土地登记查询的单位查询与案件关的土地登记资料,免收查询费、复印费和鉴证费;以其他形式复制与案件相关的土地登记资料的,只收取复制资料所需的原材料成本费。

  四、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因案件需要到全省各档案现行文件用室(中心)、城建档案馆(室)、房地产档案馆(室)查阅、复印现行文件的,免收复印费。

  五、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助人员在查阅、复制档案材料或者现行文件时,应出示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指派通知书(适用于社会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接受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或者介绍信(适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并同时出具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所在单位工作证。

  六、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查阅、复制档案材料或者现行文件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工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其他有关房产、地籍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法律援助人员假借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从而免费查阅和复制相关材料。如发现法律援助人员有上述情形,经司法行政部门查证属实,承办案件的人员应按规定全额支付相关的查阅和复制档案材料费用;对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工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办处罚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者建议律师协会依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进行处分。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反馈机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处理工作,保证真正有需要的困难群众能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档案资源。

特此通知
附 :指派通知书格式(各地印制的指派通知书格式大致相同)(略)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案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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