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涉外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问题,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导读:
法制网北京8月21日讯 记者 倪晓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问题规定》(全文见六版),规范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该司法解释共十六条,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该司法解释仅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主要针对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的送达问题作出规定。
该司法解释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向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法释[2006]5号
(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394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已于2006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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