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如何坚守自己的权利的?
导读:
摘要:律师的责任就是依法保障权利,如果律师自己都不能坚守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还怎么去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律师是如何坚守自己的权利的,请看下文。
新修订的律师法扩大和增加了许多律师权利,比如会见嫌疑人无需批准、不被监听,阅卷复制案卷材料提前到检察阶段,庭审发言的责任豁免等等,这些都让律师们欢欣鼓舞!
不要说这些写在纸上的权利能否得到很好的落实尚未可知,就是此前法律规定中律师固有的重要权利,律师们也没有很好的坚守。
所有的律师都知道,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要二名律师才能被允许会见,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律师不在少数吧?尽管律师们对此都十分反感但也十分无奈!我还没有发现有人公开对此提出质疑。
十年前我一人到南方一个大城市的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被告知必须有二名律师才能会见;我据理力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1981年4月27日)规定,每次会见,律师去一人或二人,由法律顾问处(即律师事务所)决定。所以律师一人会见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被允许的。看守所管理人员用仿佛很幽默口吻对我说:对不起,我们没有接到这个规定!我只好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另行聘请一位律师一同会见。
大家都知道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不少于二人,这是刑事诉讼法基于国家公权对公民追诉刑责最低限度的监督和制约而设定的硬性规定。对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目前还没有看到哪部法律规定必须不少于二人。不但是上述“两高两部”的联合通知规定清楚表明,律师事务所可以决定一个律师前往会见,国务院《看守所条例》在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的同时,也没有对辨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出不得少于二人的限制性规定。
对于这个带有歧视的错误做法律师都保持了沉默,而没有发出有份量的不同声音。
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9日颁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实际上是确定了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为例外的刑事证据规则。这个规定一出台使刑辩律师们倍受鼓舞。
记得是1999年初,在一个普通刑事案件辩护中,公诉人在宣读了十几个证人证言后,我作为辩护人提出:公诉人没有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也没有向法庭说明不能出庭的理由并经法庭准许,违反了最高法院的这个解释的规定,辩护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这些证人证言依法不能认定。公诉人实感意外,盯着审判长看了很久,审判长对辩护人的意见未予回应,只略思忖后对公诉人说:继续。
休庭后审判长笑着对我说:张律师你说的那个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意见在现有条件下是根本做不到的,不要说我们法院,全国有哪个法院能真正执行?没有的。
从那之后到目前为止,我陆续又在安徽、温州、宁波等地也办了一些刑事辩护案件,情况确实如那个审判长所说,从没有公诉人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实例!
以上我说的律师二人会见、刑事诉讼不传唤证人出庭的问题,相信我的同仁们都是知道的,但是扪心自问,我们这些经常鼓动委托人“为权利而斗争”的律师们,在自己的法定权利被错误的限制和剥夺时候,我们坚守了吗?
所以我认为,不要指望写在律师法上的权利会自动落实;我们当然寄希望于公检法转变观念严格执法善待律师,但我们也相信,律师们的对法定权利的坚守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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