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律师法 > 律师代书 > 律师代书遗嘱样本

律师代书遗嘱样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8 03:48:28 人浏览

导读:

遗嘱立遗嘱人:SSS,女,196A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张扬路29SS弄BS号SMS室,身份证编号:3101011963SSSSSSS立遗嘱人与前夫王SS1989年登记结婚,2006年7月17日二审判决离婚,婚生女王SS1990年11月6日出生,现年17周岁。立遗嘱人特立遗嘱如下:一、上海市

  遗 嘱

  立遗嘱人:SSS,女,196A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张扬路29SS弄BS号SMS室,身份证编号:3101011963SSSSSSS

  立遗嘱人与前夫王SS1989年登记结婚,2006年7月17日二审判决离婚,婚生女王SS1990年11月6日出生,现年17周岁。

  立遗嘱人特立遗嘱如下:

  一、 上海市浦东新区2006年3月29日作出的(200S)浦民一(民)初字第35FF号判决书,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7月17日作出的(SSSS)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NNNN号判决书判决婚生女王SSS随其父王BB共同生活。

  在我百年之后,将我的财产中留人民币壹万元给女儿王SS作为我给她的抚养费。

  二、 在我百年以后,属于我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已通过诉讼判给我的财产,尚在诉讼中主张的财产,及尚未诉讼但应属于我的财产),除留给女儿王SS的抚养费人民币壹万元以外,其余全部由我的父亲赵SS(身份证编号:42010019360329SSSS)和母亲龚SS(身份证编号:310224193907012SSS)继承,她(他)人不得主张权利。

  立遗嘱人:

  2008年3月28日

  代书人:

  2008年3月28日

  在场人:

  2008年3月28日

  说明:上面的真实信息已经被字母或者其他方式取代。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