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行为能力
导读:
核心内容:律师事务所是合伙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由合伙人承担责任。那么,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其具有哪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律师事务所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律师事务所的权利能力:
(1)具有人身权权利。
合伙企业的人身权主要是指合伙企业的名称权(字号权)、商业信誉权等。《民法通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该字号或名称依法经核准登记,即享有名称权。第九十九条规定,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合伙企业的商业信誉也是合伙企业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它不仅仅体现了合伙企业本身的信誉,更是合伙人个人信誉的集中体现和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所以律师事务所具有确认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
(2)具有财产权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等。
《合伙企业法》第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财产和合伙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九条确认了合伙企业的财产权,即“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律师事务所虽然不是单单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但是当今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法律援助而收取利益的一个中介性质的企业,因为律师事务所仍要保障其财产权。
(3)具有知识产权权利。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知识产权出资。由此,我们可以认为,也属于合伙企业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享有知识产权。
(4)具有进行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平台具有进行从事法律服务相关的法律行为权利。《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2、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律师事务所的行为能力主要有:
(1)可以按照合伙人的意愿组建律师事务所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2)具有设立律师事务所以及分所的能力。
根据《中国律师法》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的权利。
(3)依法设立章程,本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的能力。
根据《中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拥有的行为能力。
(4)依法纳税的义务的行为能力。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的义务。这是律师事务所能够以自己的行为承担义务的能力。
(5)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追偿的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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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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