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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受阻,律师状告市质监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6 23:01:43 人浏览

导读:

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到政府职能部门调取证据,工作人员却拒绝在证据复印件上盖章予以确认,荆州律师状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称其拒绝律师查询组织机构代码档案并盖章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沙市区法院18日正式立案受理此案。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春在诉状中称,其


  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到政府职能部门调取证据,工作人员却拒绝在证据复印件上盖章予以确认,荆州律师状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称其拒绝律师查询组织机构代码档案并盖章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沙市区法院18日正式立案受理此案。

  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春在诉状中称,其在办理一起交通事故诉讼案时,因办案需要,要提取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遂于今年5月26日持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介绍信,到荆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的“标准信息管理所”查询取证,不料该单位工作人员却以信息涉密为由拒绝查询。


  此后,江春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网站上获悉“代码档案可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偿查询”的内容,于是再次来到该单位交涉,工作人员则回复称,即使提供查询也只能提供复制件,且不能在复制件上盖章确认。

  江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作为律师提交法庭的证据复印件,如果没有出具证据单位盖章或法人签名确认,则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同时也不会获得法院确认,法庭上将不予认定为有效证据。因此,荆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的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依法、高效便民行政原则,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8日,荆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信息管理所一负责人称,该所已经向这名律师提供了相关信息咨询,是否盖章并没有相关法律来规定,必须由上级部门来确认是否应在复制件上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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