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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避免滥用无罪辩护倾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6 21:41:29 人浏览

导读:

10月16日,“第四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举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论坛上表示,律师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对于推动法制环境的改变,推动法制建设发展是有一定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在律师无罪辩护当中也存在着滥用倾向,这应当尽量避免。陈兴良认为,律师的


  10月16日,“第四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举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论坛上表示,律师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对于推动法制环境的改变,推动法制建设发展是有一定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在律师无罪辩护当中也存在着滥用倾向,这应当尽量避免。

  陈兴良认为,律师的无罪辩护率相当高,而法院的无罪判决率相当低,两者之间形成了鲜明反差。如何看待律师无罪辩护问题,这个问题是值得思考。他觉得存在着两方面问题,一方面从正面来看,律师做无罪辩护,无论是在法律上无罪还是证据上的无罪,律师可能主要是根据一种比较新的司法理念,比如最新法定、无罪推定,根据这种比较新的司法理念做出法律上或者是事实上的判断。但是,司法机关在他的司法活动当中,在贯彻最新法定和无罪推定方面受到一些局限。因此,律师的无罪辩护和法律的有罪判决,是比较前沿的司法理念和目前司法实践当中相对比较保守的状况之间冲突的反映。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律师辩护没有被司法采纳,但是这种无罪辩护本身对于推动法制环境的改变,对于推动法制建设发展还是有一定积极作用。


  但是不可否认,在律师无罪辩护当中,也存在着滥用无罪辩护问题,这里面有些可能是律师辩护的独立性没有得到重视,律师在辩护中更多受到当事人和当事人家属的影响,当事人和家属往往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但是,事实上这个案件本身无论是从证据和法律方面来说很难无罪,但是律师难以坚持依法辩护独立的立场。因此,为了满足当事人的要求而做无罪辩护。所以,这样一种无罪辩护的滥用的倾向,也是应当避免的。这样一种做法如果任其发展,也会对我们国家法制建设,包括对于律师刑辩事业本身也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

  陈兴良认为,依法辩护是刑事辩护基本的准则,也是刑事辩护事业的一个立身之本。刑事辩护必须要有它的独立性,只有根据事实和法律来进行辩护,才能在更大限度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能够规避刑事辩护的执业风险,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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