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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律师代理功能和谐处理群体性案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8 03:09:23 人浏览

导读:

群体性案件往往规模大、矛盾激烈、对抗性强,主要发生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大部分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侵害弱势群体的利益相关,如果处理不当,对国家、社会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

  群体性案件往往规模大、矛盾激烈、对抗性强,主要发生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大部分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侵害弱势群体的利益相关,如果处理不当,对国家、社会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缺乏规范的利益诉求机制和司法保障机制,大多数群体性事件被迫通过非理性、非法律、甚至暴力的“私力救济”方式寻求解决,而这种救济方式不但无助于矛盾的解决,反而引起更大的矛盾反弹和社会的不稳定。

  2005至2010年的6年间,在代理九江、夏邑、石家庄、烟台、佛山、陇南、鄄城、中山、黑河、沈阳、三门峡、峨眉、重庆、百色、晋江、黄山等地的典型群体性案件的和解中,笔者利用专业特长,在有效维护民众权利的同时,又维护了重点项目的开发,保证了政府经济建设的大局及当地的社会稳定。

  通过代理这些群体性案件的实践,笔者总结出几点做法供律师界、法律界朋友参考。

  一、建立完善的“一稳、二深、三沟通”的群体性案件办案模式

  一稳:就是律师在接待群体性案件来访的委托人时,首先要做好稳定来访委托人情绪的工作。群体性案件的来访委托人基本上都是成群结队地到律师所提出法律咨询,由于这些人对法律、政策理解的偏差,常常误解当地政府实施征地行为的政策,容易造成偏见、不满、愤怒,进而导致整个群体对政府产生积怨。律师根据委托人的情绪状况、思想动态、法律意识程度等实际情况,从案情实际出发,详细讲解法律常识、维权方式、合理诉求,稳定其激动、不满的对抗情绪,引导其依据法律途径理性维护合法权益。通过几年来的代理实践看,有90%以上的群体会接受律师的合理化建议。

  二深:就是深入了解案件“背景”,深入了解群体不满的“心结”。每个案件的发生、发展、形成都有不同的历史背景、人文背景,不同的背景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同的心理状态,从而形成矛盾“心结”。特别是群体案件的当事人,形成群体利益冲突的背景和心结更具有社会性、复杂性、不稳定性。代理律师的工作就是深入案件发生地,深入、详细、全面了解案件的发生、发展、形成的原因,通过收集有关信息、走访旁观者、与委托人详细交流、向有关政府机关询问获得第一手材料,分析出案件的背景和造成矛盾的直接原因以及间接原因,依据分析得出结论,确定具体的代理方案。

  三沟通:就是一要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沟通,二要与涉案政府沟通,三要与委托代表人沟通。三沟通是办好群体性案件的重要工作环节。

  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沟通是律师履行群体性案件备案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机关指导监督律师承办群体性案件的有效保障,也是取得涉案政府信任律师的重要途径。

  与涉案政府沟通是律师顾全大局的重要体现。笔者认为:与涉案政府的沟通是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的重要环节,应在律师协会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指导律师在办理群体性案件中自觉履行这一工作义务,即消除委托群体对律师接触涉案政府的疑虑,又为律师有效处理群体性案件与涉案政府沟通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与委托代表沟通是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追求社会效果的重要体现。群体性案件中群体诉求不是统一的,往往带有个性较强的家族或利益集团色彩,只有代表人心里清楚,与委托代表沟通,容易与家族、集团成员协调,从而有利于化解社会深层次的矛盾和利益冲突,达到实现社会效果的办案目的。

  二、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的基本准则

  1,代理律师要“政治挂帅”“高站位”。

  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代理律师头脑,紧密联系所代理群体性案件的工作实际,深刻认识并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中的指导地位,用正确的法治理念和执业服务观念承办群体性案件,形成政治素质第一,端正执业和服务思想,规范执业和服务行为的律师新观念。律师要明确代理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思想,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战略为己任,在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站在“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高度履行代理职责。

  2,代理律师运用专业特长,寻找化解矛盾“结合点”。

  群体性案件的诉求大多数涉及政府对整个经济运行的影响,牵一发而动全局,如何寻找一个既让群体满意,政府又能实际认可的方案是解决和化解群体性矛盾的关键,方案得当,事半功倍;方案欠妥,和解无望。确定一个最佳方案,既要符合法律又与政策不矛盾,就要充分发挥律师专业特长的优势,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维护诉求群体的合法权益。

  3,追求政府利益与诉求群体利益的“统一境界”。

  在代理群体性案件中,律师应追求政府利益与诉求群体利益相统一,是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又是服务大众的社会要求。

  4,发挥律师桥梁作用,搭建“和谐平台”。

  消除诉求群体与政府对抗,是争取协商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律师是搭建政府与诉求群体沟通平台的桥梁和纽带,是建立有效、诚实、信用的沟通机制的有效渠道。律师在此项工作中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一是律师已经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了解诉求群体的基本思想动向,只需和另一方沟通,沟通成本低廉;二是律师介入一般比其他部门介入时间早,更有利于先期做好群体矛盾缓解的工作,防止矛盾更进一步激化;三是律师介入可以依据委托合同,制约群体朝着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方向发展;四是律师具有专业化法律水平,有利于分清是非,消除不合理诉求。因此,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会推动矛盾双方尽快化解矛盾,起到避免矛盾升级的重要作用,迅速有效地搭建和谐处理群体性案件的平台。

  三、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的必要性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6年颁布了《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律师在受理群体性案件后,应注意处理好与当事人、司法机关、政府、媒体以及公众等多方面的关系,规定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要向律师协会备案,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要立即通报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律师处于政府机构与市民的中间部位,起着法治秩序“润滑剂”的作用。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不是和政府对抗,而是依据法律、结合事实将政府的利益与诉求群体的利益完美地统一起来。律师协调群体性案件,是解决矛盾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通过律师代理能正确表达诉求群体的合理诉求,劝说其放弃不合法、不合理、不和谐的诉求,从而缓和矛盾。律师代理容易建立和谐的沟通机制,较快地化解对立情绪,有助于诉求群体合法利益的维护和政府的依法行政。

  考虑到各级政府对律师服务大局、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笔者认为,当前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是必要的,特别是因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引发的群体性案件,律师应积极代理,尽快寻求化解矛盾、稳定社会、加快建设的有效途径。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可以达到避免不理性群体危及社会稳定、干扰经济建设大局的目的,对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执法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对律师代理这类案件给予支持,保障律师的执业行为符合法治的精神和律师的合法权利,避免一些地方对代理群体性案件的律师采取不实投诉、以“稳定”为大旗制造不稳定等不法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对这类案件的监督与指导应是鼓励而不是限制,为律师受理这类案件提供制度性保障。

  结论

  律师在代理群体性案件中,应始终坚持“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基本工作原则。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作为基本代理原则,将维护民众群体利益与经济发展大局统一起来;将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解决群体性纠纷统一起来。要求代理律师既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还要有精湛的专业法律技能;既要有稳定、缓解、化解矛盾的和解技能,还要有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感。将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群体性纠纷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和保持政治上的高度责任感结合起来,将群体性诉争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与给政府公信力带来的负面影响结合起来,要求律师务必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时刻牢记律师的社会主义责任,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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