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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途中遭遇车祸,治疗过程中又遭遇漏诊,新发现的损害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7 13:07:54 人浏览

导读:

案例:郝某于2007年十一黄金周期间与A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到南方某地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郝某受伤在B医院住院治疗94天。后经交管部门认定:A旅游公司的客运车辆承担全部责任。B医院在郝某住院过程中漏诊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创伤性关节炎。按照郝某所受的其他

案例:郝某于2007年十一黄金周期间与A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到南方某地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郝某受伤在B医院住院治疗94天。后经交管部门认定:A旅游公司的客运车辆承担全部责任。B医院在郝某住院过程中漏诊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创伤性关节炎。按照郝某所受的其他外伤,B医院开具诊断证明,郝某经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伤残,并据此获得赔偿。之后的两年,郝某的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和创伤性关节炎反复发作。2009年9月1日,郝某伤残等级鉴定为七级。两年来,郝某为治疗上述两疾病共花去医疗费五万余元。

问:郝某的医疗费等损失和残疾赔偿金差额应该由谁来赔偿?(患者郝某因为其他外伤住院期间基本卧床。)

杨律师观点:首先由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郝某再次索赔时出现旅游公司赔偿不能的情况,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首先,郝某的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和创伤性关节炎是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故旅游公司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医院漏诊漏治的过失行为与郝某的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和创伤性关节炎反复发作虽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正是由于医院的漏诊漏治行为,导致郝某先前解决与旅游公司的纠纷时索赔不足。如果郝某再次索赔时出现旅游公司赔偿不能的情况,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下边具体分析一下为什么医院只在郝某再次索赔时出现旅游公司赔偿不能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存在漏诊漏治的过错,但是郝某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和创伤性关节炎反复发作与医院的漏诊漏治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便当时能够将上述两种伤都诊断出来,不存在漏诊漏治的情况,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和创伤性关节炎也可能反复发作,呈发展趋势。这两种外伤性疾病的特点就是反复发作。目前医学上针对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创伤性关节炎没有特别有效的治疗方法,主要还是靠卧床休息和减少活动。患者郝某因为其他外伤住院期间基本卧床。因此,医院的过失主要是漏诊和未履行告知义务。因为漏诊,诊断证明书写不全,导致郝某当时的伤残级别鉴定低于实际伤残级别;因为医院未对郝某告知上述两种疾病的发展趋势,使得郝某不能准确掌控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间和对旅游公司索赔的时机,导致其一部分损失不得不另行索赔。因此,医院的过失加大了郝某索赔的难度和风险,在郝某再次索赔时出现旅游公司赔偿不能的情况下,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点:

1、医疗行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⑴医护人员在诊断、治疗、护理工作中存在过失,⑵患者出现了损害后果,⑶医护人员的诊断治疗护理过失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时效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特别提示:医疗行为侵权纠纷诉讼比一般民事诉讼复杂,可能涉及省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北京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等,历时较长,诉讼成本较高,在启动诉讼程序之前,建议患者找专业人士进行分析,特别是依据病历资料(而不是患者或者家属的陈述)对医院的过错、患者的损害结果、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因为要获得赔偿,这三者缺一不可。一些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医疗行为瑕疵,医疗服务瑕疵,服务态度瑕疵,常常引发医患矛盾,却不是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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