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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不依法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7 13:03:35 人浏览

导读:

目前公司股东为规避债务责任的手段层出不穷。有些公司股东为规避偿还债务的责任,故意连续两年不参加工商机关年检,从而被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趁机侵占企业财产、抽逃出资或恶意处置公司的财产,使公司实际上处于消灭状态。这些行为必然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
目前公司股东为规避债务责任的手段层出不穷。有些公司股东为规避偿还债务的责任,故意连续两年不参加工商机关年检,从而被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趁机侵占企业财产、抽逃出资或恶意处置公司的财产,使公司实际上处于消灭状态。这些行为必然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

公司的债务除通过完全清偿归于消灭外,想达到部分清偿或全部不清偿而消灭,合法的途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上述情况下,由于公司未经过清算程序,债权人无法确定企业的财产状况,无法知道企业的财产是否足够清偿债务,此时若仍以公司为偿债主体则债权人的利益将严重侵害。

在债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清算而未清算,并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将债务公司及其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判决债务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实践中,公司因连续两年没有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工作人员大多已经不存在,经营场所早已灭失,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是对债权人来说已毫无意义。很多债权人在起诉债务公司直至判决书拿到手后才发现上述情况,此时已经错过追加公司股东为被告的时机且无法再次起诉追究公司股东责任。申请强制执行阶段,又没有直接法律依据能够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从而扩大偿债责任财产(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只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两种情形,实践中很难操作),此时债权人手中判决将是一纸空文,法律的严肃性无从维护。建议通过完善立法将公司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进行清算、未依法注销擅自解散公司的,公司股东应向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情形涵盖入现行法律体系,从而更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也能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市场经济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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