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学校已履行职责可不承担责任
导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来自学校的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学生自杀、自伤的;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其他以外因素造成的。
此外,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另外,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姜海兵律师电话:15666707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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