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答:法律援助是一项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制度,不同于一般的社会道义行为和慈善行为,四统一是建立和实施法律程度的基本的程序要求。四统一即是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
答:法律援助的宗旨,就是要为当事人能够平等地、切实地进行法律程序,维护共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因此,在一些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应该由法律服务机构先行提
答:只有属于下列几项规定时,法律援助机构才能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1)申请人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属
答: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1)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指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
答:根据司法部和其他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民要想获得法律援助,须向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或公证事务的住所地、事实发生
答:特殊法律援助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特殊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与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除起始程序(申请)
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 1 )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 2 )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 3 )
《条例》对法院审理法律援助案件没有规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和《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
《条例》第六条对监督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了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根据《条例》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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