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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帮助聚众斗殴少年归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7 09:58:14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魏某和关某是平谷区某高中学生,2010年8月20日晚,二人因为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次日放学后解决此事。小辉是魏某的同班同学,二人关系要好,2010年8月21日下午放学后,魏某叫上了包括小辉在内的十多个人到达了先前的约定地点,关某也不示弱,同样纠集了

  案情简介:

  魏某和关某是平谷区某高中学生,2010年8月20日晚,二人因为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次日放学后解决此事。小辉是魏某的同班同学,二人关系要好,2010年8月21日下午放学后,魏某叫上了包括小辉在内的十多个人到达了先前的约定地点,关某也不示弱,同样纠集了十余人一同前往,双方决定用打架的方式一决胜负来解决前一日魏某和关某发生的矛盾。斗殴的过程中,双方参与者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身体损伤。2010年8月22日,小辉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3月20日被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承办经过:

  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受平谷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安排杨律师担任被告人小辉的辩护人。接到援助指派后,杨律师认真及时的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对本案认真细致的分析,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小辉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具备自首情节。

  被告人小辉于2010年8月22日接到魏某电话通知作为证人到公安机关陈述其所知案件事实,当时其并未受到讯问也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在询问过程中便交代了其参与斗殴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为自动投案。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自动投案进行了进一步解释,该《意见》规定: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视为自动投案。小辉的到案经过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条件,其到案后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小辉具有自首情节。

  2、被告人小辉此前从未收到过刑事处罚,本次犯罪乃是偶然失足,系初犯。

  3、被告人小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害性不大。

  4、被告人小辉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表现。

  5、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得到了相应赔偿。

  承办结果:

  此案于2011年4月12日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杨律师向法庭提出了上述辩护意见。2011年4月14日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采纳了杨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小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宣判后,小辉哭着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向工作人员和援助律师表示感谢,并保证以后好好做人,绝不再犯类似错误。

  案件点评:

  如今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继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引起了全世界各国的强烈关注,我国也不例外,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齐发展的今天,青少年犯罪问题更是我们当务之急亟待解决的头等大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对于青少年犯罪应重在预防和教育,在教育、挽救、感化的原则下使对他们的量刑伤害减到最低,以鼓励他们积极做人,防止再次犯罪。本案中,辩护人紧紧围绕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理性的分析和论证,并依照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小辉的量刑做出了充分阐述。使得在对他进行惩罚和教育的同时,更给了他改过自新、回报社会的机会。正是由于法律援助律师认真负责和切实为当事人着想的工作态度,坚定了误入迷途的小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信念,使他在今后的人生道路少走弯路,继续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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