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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助医疗事故索赔成功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7 09:54:48 人浏览

导读:

案情赵某是县国土资源局的一名普通职工,工作中勤奋上进,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1997年获省国土资源局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同时还获得了国家土地评估师资格证。生活中,五岁的孩子聪明乖巧,一家生活其乐融融。赵某对未来充满美好憧憬,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不幸降临

  案情

  赵某是县国土资源局的一名普通职工,工作中勤奋上进,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1997年获省国土资源局“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同时还获得了“国家土地评估师”资格证。生活中,五岁的孩子聪明乖巧,一家生活其乐融融。赵某对未来充满美好憧憬,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不幸降临到这个家庭。2003年12月24日清晨,赵某在上班路上不慎摔伤,被紧急送到某县人民医院救治,26日实行手术,并结合高压氧舱、理疗等综合治疗。术后,院方称“硬脊膜非常完好,手术也非常成功,请放心。”赵某也认为一点小伤,听了医生的承诺便放下心来。谁想更大的灾难悄然而至。

  2003年12月28日,赵某出院,谁知,在术后一个多月里,赵某总感到手术部位庝痛难忍,彻夜难眠。遂又检查,检查结果令人非常震惊,在磁共振片子上发现一枚钉子穿刺到赵某的髓管中。震惊、愤怒,赵某及家属欲哭无泪。无奈之下只有进行次手术治疗。2004年2月28日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手术将钉子取出,2004年4月23日入住北京博爱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最终被确诊为高位截瘫。这将意味着她将永远不能站立行走。整整一年的住院治疗却未能盼来发生奇迹的喜悦,巨额的医疗费使原本宽裕的家庭负债累累,曾经的运动健将、昔日的先进工作者一度丧失了活下去的勇气,多次试图结束自己的年轻的生命,家人的关爱,领导和同事的关怀将她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她心存感激,她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申请法律援助

  2007年1月5日,以轮椅代步的赵某,来到了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立即给予法律援助,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决定亲自办理。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案取证,准备证据材料。赵某此前共做了三份鉴定,分别是2006年日照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2006年10月12日山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2006年12月18日莒县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赵某构成一级伤残。面对几份不同鉴定结论的鉴定书,援助律师就如何争取受援人的最大利益,查找资料,分析案情找出突破口,认为本案是一起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案件,既然造成人身损害,就是一种侵权性质的案件,侵权性质并没有改变,因此,本案除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应根据民事法律的原则赔偿和处理。在援助律师的指导下,赵某以某县人民医院为被告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为了客观真实的反映案件的事实真相,援助律师又申请重新作司法鉴定,经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山东省金正司法鉴定所作出了司法鉴定书。被告答辩认为原告的截瘫是其原发性损伤造成的,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虽然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四级医疗事故,但同时也认定了原告“T6椎体压缩性骨折并截瘫系外伤致脊髓损伤所致”这一事实。被告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操作规范,没有过错,原告目前的身体状况系自身损伤造成的,与被告的诊疗护理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损伤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赔偿。按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被告的行为构成四级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四级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对患者的伤害不构成伤残等级。如果说被告的医疗行为有一定过失应承担责任的话,被告只承担原告在解放军总医院做手术取钉子是必要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交通费。请求法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法院判决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摔伤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双方形成医患关系。被告根据原告病情,给与手术治疗,在手术中存在置入椎弓根钉位置欠佳的医疗过失,经山东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1、患者T6椎体压缩性骨折并截瘫系外伤致脊髓损伤所致;2、医方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术前检查不全面、置入椎弓根钉位置欠佳的医疗过失,对患者术后功能的恢复有一定影响,结论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对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予以确认。对山东金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属于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一致,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医疗事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性意见,对山东金正司法鉴定所所作出的司法鉴定书不予采信。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和北京博爱医院的住院治疗的损失120441.02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

  赵某不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委托援助律师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10月24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增加赔偿赵某在北京博爱医院住院治疗的损失35636.34元。

  赵某仍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2009年8月26日,又委托援助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常重视,多次开庭审理,并先后两次到赵某家中了解情况,不遗如力的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在多方共同努力下,于2011年4月26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人民医院赔偿赵某48万元,双方恩怨化解,握手言和。一场近五年的维权诉讼官司,终于划上句号。为了感谢感谢援助律师,赵某委托其弟弟给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送来一面上书:“人民卫士、法学权威”的锦旗,以表达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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