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状告律师事务所欺诈
导读:
近日,崇安法院审结了一起代理合同纠纷。两原告系新疆维吾尔族人,诉称其妹夫聘请了某律师所的徐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甲的辩护人并支付了律师费1万元。此后,徐律师欺诈称如再支付2万元即可让同案犯乙(原告之一之子)不判刑,为此, 原告即将2万元汇至徐律师信用卡上。2006年6月13日,徐律师利用两原告不懂汉语,逼迫二原告重新签订了为犯罪嫌疑人甲担任辩护人的委托协议,且未将协议原件提供给二原告。
此后,徐律师将协议上委托费用1万元改为3万元。事后,犯罪嫌疑人甲被判刑五年。徐律师为达到骗取该2万元的目的,还在犯罪嫌疑人甲签字的委托协议上添加了“让亲属从本人财产中支付3万元律师费”等内容。因徐律师系在执业过程中骗取了二原告2万元且该2万元已交至律师事务所,为此要求律师事务所退回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并按规定收取费用。本案中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定徐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甲的辩护人,因律师事务所仅对二原告提供的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的原件予以认可,在该委托协议的原件上载明委托费用为1万元,律师事务所又未能提供相关依据证明委托费用已变更为3万元。
虽律师事务所辩称徐律师收取二原告2万元系其个人行为,但律师事务所应徐律师的要求出具了2万元的代理费发票且发票上载明结算方式为现金,应认定为律师事务所已收取了该2万元。律师事务所在收取二原告的代理费用后,无证据证明其已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帮助服务,故应将该2万元退回原告。由此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退回二原告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且律师事务所已自觉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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