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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权利不可忽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5 08:11:04 人浏览

导读:

中国律师网2010-04-1511:58:51李华鹏本网记者--律师代表、委员谈律师执业权新《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推进律师执业权益保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仍然有不少律师反映律师执业中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不能依法得到保障。2009


中国律师网 2010-04-15 11:58:51 李华鹏 本网记者

  --律师代表、委员谈律师执业权   新《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推进律师执业权益保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仍然有不少律师反映律师执业中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不能依法得到保障。   2009年6月初,在修改后的《律师法》实施一周年之际,由法制日报、法制网与全国律师协会就“律师会见状况”进行的网上调查结果显示,参与调查的1610人中有律师1080人、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187人、其他行业343人,其中73.4%的人认为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会见难与颁布之前一样,没有任何改观;18.6%的人表示对律师会见难是否改观“说不清楚”;8%的人认为律师会见已经完全按照新《律师法》确定的原则操作。   面对新《律师法》的实施现状,如何更好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2010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部分律师。
  “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6年,立法理念着重于优先打击犯罪。基于此,原《律师法》中的律师权利的规定首先在《刑事诉讼法》的施行中就陷入了一种困境--律师的很多基本权利被限制。新《律师法》先行修改,而《刑事诉讼法》尚未完成修订,导致了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在某些方面规定不一致,从而出现了司法适用上的效力之争。司法机关‘习惯性’地排除不利于自己工作开展的新《律师法》,而执行限制律师权利的《刑事诉讼法》。”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黄石市司法局副局长王林告诉记者,“建议立法部门尽快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使之能与新《律师法》的规定一致。”   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09年8月在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4号提案的答复中明确:“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这个答复,从立法机关的角度给出了明确的说法,这一答复肯定了《律师法》的立法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新《律师法》规定,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保障当事人获得的辩护权利。   但在接下来的司法活动中,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并没有因“答复”而有明显改观。对此,全国政协委员马虎城律师认为,这是司法机关执法人员的“官本位”思想所致。他说:“很多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律师侧目而视,这是根深蒂固于他们脑中的传统司法观念作祟。”   马虎城说,“新《律师法》在实施中,还需要司法部、全国律协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律师业发展的配套内容写进去。”   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但律师在执业中被侵犯人身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来发生的天津法官打律师和云南澄江县法官铐律师等事件最具代表性。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湖南律师秦希燕直言,“要禁止律师经办案件所涉法院、检察院直接追究律师责任。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涉嫌言语或行为不当,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的,由该案件所涉及的检察院和法院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机制应予以废止,因为这显然不符合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注定了律师不论是否有冤屈都没有任何话语权。”秦希燕还建议,建立追究律师责任先征询司法行政机关意见的制度。   据了解,目前已有河北等地出台了地方性新《律师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这些细则或办法多由当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和相关精神的情况下联合出台,目的就是协调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矛盾,从而实现新《律师法》加强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立法本意。王林建议:“除了需要律师从业者、律师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外,要尽快出台《〈律师法〉解释》或《〈律师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违反《律师法》、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律师权利被侵害时,能够借助有效的途径得到救济。”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律师段祺华接受采访时补充说,“建议相关部门重新检讨《刑法》第306条存在的必要性;即使在目前情况下无法立即废除该条规定,也应考虑尽快通过发布司法解释的方法对该条的适用范围做进一步的细化。比如可以根据第306条在实践中所遇到的案件,采用列举的方式,罗列出哪些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第306条所规定的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行为,以适当缩小该条的适用范围,防止该条被滥用,从而为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创造一个更为宽松、合理的辩护空间;促进刑事诉讼律师队伍的发展,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从而保证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正确实施,推进国家的法制化进程。”   同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北京律师许智慧和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一致认为,《律师法》的实施现状,不仅损害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也同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正当权利,进而也损害了《律师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她们在此次“两会”上提出了同样的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   据悉,来自律师界的22名代表、委员中,近1/3的人都以正式议案、提案在此次全国“两会”上提出了有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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