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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生态环境与公共政策的方向研究-------浅论行政博弈与多方利益(1)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9 05:24:56 人浏览

导读:

摘要:将博弈论引进行政过程是构建一种确保政府和公众在沟通框架下充分互动的新方法。博弈论引进行政过程是势在必行的。众所周知,没有博弈就没有真正的法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该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府。随着改革的深入,利益的分化也在不断加深,不同的利益群

摘要:将博弈论引进行政过程是构建一种确保政府和公众在沟通框架下充分互动的新方法。博弈论引进行政过程是势在必行的。众所周知,没有博弈就没有真正的法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该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府。随着改革的深入,利益的分化也在不断加深,不同的利益群体开始形成,这些利益群体广泛吸收公民意愿,积极向政府建言献策,参与重大社会决策的制定过程,在行政中体现出来,就是各种形式的"利益博弈"。而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博弈的时代,也是一个法治逐步成形的时代。

关键词:行政 博弈 多方利益

前言:经过二十多年的经济改革和行政立法,现在我国的利益博弈已经从之前的经济博弈进入了法律博弈的局面。众所周知,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利益博弈和妥协的产物,立法实际上就是权利和利益的再分配。并且法律制度的公平总是相对的,变化发展的,没有永恒的公正。之所以说公正总是相对的,是因为社会多元利益关系是在进行不断的博弈和调整的,而利益博弈的均衡也是不断演进和调整的。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多数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关系并不是一次性的,更多情况下人们的利益博弈是多次重复进行的。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法律制度的形成实际上就是行为主体,利益主体经过多次重复博弈逐步建立起来的,而反过来说,也只有体现多元利益主体重复博弈的相对均衡的正式法律制度。在这个层面上,行政博弈时代的到来实际上一种社会的进步,是一种法理的升华。

一、行政立法的意义

立法乃分配正义之艺术,是社会公正的源头。当各种行政手段在利益调整上力不从心时,代表正义的法律就成为实现利益公正分配的最佳载体,这种利益分配的功能,决定了行政立法自身应当保持中立和公正,适当“去部门化”,如此才能最终实现社会利益分配的正义性。但长期以来,由于行政法规专业性强的特性,实践中起草工作大多由政府部门负责,这为部门谋取部门利益和部门利益法制化提供了可能和机会,容易产生立法谋私等不良现象。这样的行政立法,不仅不能实现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反而造成了利益关系的紊乱,将难以承载起分配正义的功能,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1.行政博弈的实质

应当承认,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和相互冲突,是推动社会前行的内在动力。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利益群体担负着重要角色,现代行政立法实际上就是不同利益群体互相博弈的结果,这种利益博弈,是实现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也使民主制度更加富于生气。相比在我国立法实践中积弊已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部门利益”之争,新兴的“集团利益”、“群体利益”、“阶层利益”之争无疑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而这种变迁,也标志着我国行政立法正在向正常的博弈状态转型,开始更多地具备现代法制的品质。

同样,各种利益群体竭尽全力争夺立法话语权,是民主政治的正常现象。不过,失去平衡的行政博弈却是危险的。如果某些拥有资本、知识等优质资源的行政单位过分扩张、膨胀甚至垄断立法话语权,如果听任单一的利益诉求操纵行政行为,其危险性并不亚于部门控制话语权以及由此产生的部门利益法制化,同样会制造出有违公平、正义、公意的立法,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行政博弈的价值

行政博弈时代的到来是对行政公正价值的宣扬。行政的价值在于通过对社会主体复杂多元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使之达到一种相对的均衡状态。因而可以说,公正实际上就是利益的协调和平衡,反过来也就是,将博弈的机制引入立法活动,让多元利益主体参与行政博弈,这也是实现行政公正价值的有效途径。

行政是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物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及其进程。行政是利益的表达,协调和分配机制,但是在现实的行政活动中,由于行为主体,利益主体博弈地位的不平等,意识的缺乏等等,导致名义上尊重个人人格和自治能力与实质上大批制个人在行政行为中“缺席”,在此种情况下,无论行政者多么聪明,多么详细的研究和借鉴别国的成功经验,都不可能完全避免法律不能反映市场经济以及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这也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随之而来的是不可避免的出现法律和社会现实脱节甚至走向现实的反面。

二、行政博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行政博弈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过程中缺乏博弈精神早已被社会发展所滞后,已知现代政治常识可以说,没有博弈就没有公正,没有公正就没有正义。因此,没有博弈也就不会有真正的法律。正因为如此,行政博弈时代的到来将是整个国家之福,整个民族之利。

城市的重大事项与城市中各阶层的利益休戚相关,因此,在重大事项中如何体现民意就变的意义重大,让政府和民众的利益诉求达成平衡,就显得尤其重要。一般来说,普通民众不是公共事业方面的专家,因此也不一定对公共政策大全貌有充分的了解,但作为个体,民众会从自己的角度对公共政策进行选择性的解读,而这种选择性的角度就可能造成政府和民众的误解——有时候,这种角度恰恰也说明了政府公共政策并不完善。

毋庸讳言,现代社会的行政机关,是各利益群体的天然角斗场。现代行政的核心问题,就是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分配代价,以追求社会总体代价的最小化。从这个意义而言,行政机关就是利益群体之争的仲裁员,并以行使国家公权利的形式记录冲突各方的胜利或妥协。这正是现代行政所内含的“公正”特性,要求行政机关成为一个民主、开放的公共平台,汇集、倾听不同群体的利益呼声,并使解决利益冲突的最终立法决策,建立在充分的协调和共识基础之上。

2.行政博弈的存在问题的原因

如何通过公正的行政程序确保行政规范的公正性,成为行政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可以说,一切旨在实现行政公正的程序关键在于民主,而民主的核心乃在于形成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博弈。无数事实证明,缺乏博弈的决策容易偏执而失去正当性,只有在开门立法、阳光立法的基础上引入第三方机制,通过立法听证、立法公示等程序规则,将受行政行为影响的不同利益主体吸收到行政立法过程中来,实现各自的利益表达,并在相互博弈中达成最佳妥协,才能从根本上防止“行政割据”。为此,各级人大应当迫使行政立法过程从立项、起草、审议都向社会公开,由立法机构、专家学者组成中介立法机构起草法律文本,并形成主体部门、专家学者、普通百姓三位一体的立法博弈格局,通过多方博弈的方程式分化部门立法的利益集合,以增强行政立法的公正、统一、和谐。

实际上,政府大多数时候不一定在与民争利,其出台某项公共政策也是怀着造福民众的善良愿望,但处在高堂之远的民众并不一定能够理解和支持,消除这种差距和隔阂的有效办法就是政府出台公共政策时,要保持与民众充分的交流沟通,此所谓沟通实现双赢。与民众的交流沟通,可以让民众作出正确的判断,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信息反馈,有利于政府根据这些民意对公共政策进行合理的调整。不然,民众有用脚投票的权利。换个角度来说,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缺少与民众充分的信息沟通实际上也意味着对民众知情权的蔑视。当前信息传播技术已经相当发达,因此,与民众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和沟通,不应该存在着技术上的不可能,关键在于主管部门要有足够的民主意识,要有让公众知晓并参与的主动意识,这也是消除公共政策遭受公众质疑的必要手段和途径,也是避免社会谣言和不正确信息传播的有效方法,亡羊补牢不如事前的工作。事先做解释比事后的补救措施的执政成本要低,效果要好,这也是行政博弈的重要手段之一。如:近来,国家相关部门在加强了对药品价格的控制和管理后,开始向医疗设备购买中的高额利润进行整改,这对广告百姓而言,自然是一大好消息。特别是国家发改委向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中国价格协会等单位发出了通告,颇值得人期待。然而,该政策因触及多方利益而可能搁浅,不禁令人大失所望。百姓的利益这么多年来一直受这些高额暴力的剥削,如今依然要为“多方利益”让步。其实,回想一下,这一结论也就不能预见,医疗器械的限价风声刚起,器械供应商,医院等既得利益主体便不停的提出各种各样的观点和言论。诸如:限价的条文不够细致缺乏可操作性,器械的生产和销售属于市场行为,不能以行政强行控制云云。面对如此的不绝于耳的舆论压力,不禁要问,炮制那么多方利益受损的利益主体,人民的利益在哪里,多方利益包括人民利益吗?!

三、行政博弈的对策

在现代行政博弈过程中,利益群体是否具有竞争力,往往取决于利益代言人的个人魅力、影响力、说服力和专业的立法知识。而这,恰恰是底层民众、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所没有的!那么只有仿照法律援助制度,尽快建立立法援助制度,鼓励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士为缺乏利益诉求能力的弱势群体提供帮助,以专业水准参与行政博弈,进而为弱势群体赢取平等的话语权。正因此,弱势群体既需要个体的利益代言人,也需要有组织的利益代言者。事实证明,弱势的个体如果拥有足够强大的社团或组织,仍然能够成为国家民主政治生活的主角,公平地分享话语权。

结论:在利益冲突的时代,我们也许无法苛求行政决策的绝对公平,但最起码,我们应当为所有的利益阶层提供一个相互博弈的公平起点,保障强弱不一的社会群体享有平等的话语权。对当今中国而言,这种行政博弈过程的民主化、公平化,有着更为深远的意义,行政博弈也就具有了积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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