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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入户”抢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02 13:11:42 人浏览

导读:

新修订的《刑法》所确定的抢劫罪中,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抢劫有八种情形,其中“入户”抢劫在这八种犯罪情形中被列为首位,说明了《刑法》对“入户”抢劫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的明显重视与加强。在司法实
新修订的《刑法》所确定的抢劫罪中,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抢劫有八种情形,其中“入户”抢劫在这八种犯罪情形中被列为首位,说明了《刑法》对“入户”抢劫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的明显重视与加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入户”抢劫尤其是“户”的这一概念与范畴,就显得相当重要和具有现实意义。因为这将为我们准确地把握其犯罪形态、性质,有力地打击此类犯罪提供科学的理论与依据。

  从立法精神来看,新《刑法》对抢劫罪的打击与处罚是严厉的,不论是《刑法》“总则”还是“分则”规定都是一致的,如属于“总则”部分的第二条第3款就明文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属于“分则”部分的第263条、第267条第二款、第269条之规定,均体现了《刑法》严厉打击抢劫罪的精神与宗旨。因此,从《刑法》对抢劫罪的处罚精神来分析,笔者认为对“入户”抢劫中的“户”二词宣作扩张性的解释、理解为界定。即《刑法》上所说的“户”应当包括如下情形:

  一、户既包括房屋的主建筑,如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洗澡间等人们日常生活的居所,还应包括房屋主建筑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庭院、花园、禽畜居住所等。对于前部分所界定的户的概念,也许人们无异议,但对于后部分就有人持不同意见。分析如下一个案例,就不难支持这一说法。如一罪犯窜入居住区,看见有人在养鸡屋里喂鸡,即行实施抢劫。笔者认为这一抢劫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而非其他抢劫,因为,养鸡屋(栅、寮)等结构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人居之所,但它是人们居住、生活的组成部分之建筑,属于户的主建筑的附属结构,把之确定为“户”的范畴符合我国居住实际。同时,从“入户”抢劫这一犯罪特征来分析,其行为人一般都是胆大狂为,不惧怕户内外人的存在,并自认为户中的人都有钱、财、物,即“入户”抢劫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和危险性。、因此,把附属于主建筑的其他建筑结构如花园、禽畜居住所等作为户的范畴有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这类犯罪的特征及定性,利用打击与惩罚。

  二、户的概念还应包括除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外的商店(场)、宾馆、酒店(楼、家)、校舍、厂舍(房),娱乐厅(室)、茶馆、咖啡屋、办公室等供人们活动、工作、生活、娱乐的公共房屋或私人房屋。《刑法》第263条所列的八种情节严重的抢劫罪中,除了第3种“抢劫银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外,笔者认为,“户”这一概念还应包括上述所提到的那些公共或私人房屋。如罪犯在夜晚抢劫商场内的顾客,在校宿舍抢劫学生的钱财,在宾馆抢劫住宿旅客,在酒店抢劫店主、顾客,等等,这些犯罪情形同入居民房屋抢劫一样,都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危险性。如果把罪犯在这些场所实施的抢劫行为视为一般的抢劫而非“入户”抢劫的话,则就有悖于事实与常理,也与《刑法》对抢劫罪之立法宗:旨不相符。

  三、户还包括渔排、渔船等渔民经常居住的场所。

  从现代汉语来分析,渔排、渔船同样符合“户”这种概念与范畴,如果罪犯进入渔排、渔船等实施抢劫,就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而非一般抢劫。因为渔排、渔船是渔民工作、生活及居住的工具与场所,非交通工具性质,其人身权、居住权、财产权同样受法律的保护,罪犯到渔排、渔船上抢劫,对渔民的生命、财产及居住构成巨大的威胁与伤害。因此,应当把渣排、渔船纳入立法中“户”的概念与范畴。

  四、关于《刑法》第2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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