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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01 10:12:28 人浏览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和广泛的诉讼权利。辩护律师的作用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日益完善,刑事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日显突出和重要。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指律师担任辩护人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职责和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有相同的规定,即“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项规定,确立了律师担任辩护人时在诉讼中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1、辩护律师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但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主体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自诉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师是经国家授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他既不代表国家参与诉讼,也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与诉讼后果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他既没有完整的主体权利,也不承担特定的义务,故不成其为诉讼主体。

  但是,辩护律师毕竟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独立地参与刑事诉讼。首先,他的辩护不受被告人的观点影响;其次,他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不受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或任何个人的非法干涉。这就决定了辩护律师决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也不隶属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部门。辩护律师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具有特定身份和职责的诉讼参与人,法律赋予他广泛的诉讼权利。概括地说,他不仅仅可以一般地了解案情,而且有权阅卷、调查,乃至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

  2、人民法院有义务维护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独立诉讼地位。

  辩护律师提出的正确辩护意见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作出公正裁判。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以及相互质证,有利于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裁判。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有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义务,如在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应在规定的期间,用出庭通知书的形式提前三天通知辩护律师出庭,辩护律师依法出庭履行职责,审判人员不得随意责令律师出庭等。但是,实践中也有出现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合议庭人员在庭审中,限制辩护律师发言时间、辩护轮数;或在律师发言时,合议庭人员不认真听取意见;在法律文书中对辩护律师意见阐述不明,不予采纳也不能充分说明其具体理由。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虽然保障了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但在实践中,审判机关更应认真严格地执行。

  3、辩护律师与公诉人、自诉案件原告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公诉人代表国家检察机关追诉犯罪,通过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的活动揭露、控诉犯罪。自诉案件的原告诉讼代理人,根据原告委托事项,依法履行代理控告被告之职责。辩护律师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角度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虽然他们的职责不同,但目的都是相同的,即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准确、及时查明案件,正确地适用法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节就此作了专门规定,即辩护律师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也可以讯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

  对证人证言,在法庭上,须经辩护人等人讯问、质证;在法庭辩护阶段,辩护人有与公诉人进行相互辩驳的权利等等。

  4、辩护律师拥有实质意义上的独立诉讼地位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律师不能作出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甚至作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当事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拒绝辩护律师继续为他辩护。因此,律师不论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还是基于人民法院指定参加刑事诉讼,均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辩护律师的委托或接受。[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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