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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书画拍卖作伪的法律思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05 19:12:12 人浏览

导读:

对书画拍卖作伪的法律思考朱强强一、前言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因而有丰富的艺术遗存,但我们见到的并不都是真货。中国历史上有四次造假风潮:第一次在宋代,以仿制三代青铜器为主;第二次是清朝乾隆年间的名人字画;第三次是民国初期,各类艺术品都成了仿制对象;第四次
对书画拍卖作伪的法律思考

朱强强


一、前言

  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因而有丰富的艺术遗存,但我们见到的并不都是真货。中国历史上有四次造假风潮:第一次在宋代,以仿制三代青铜器为主;第二次是清朝乾隆年间的名人字画;第三次是民国初期,各类艺术品都成了仿制对象;第四次是改革开放后,随收藏热兴起的仿制造假,其中以字画作伪最突现。据权威的“中国画400指数”显示,2002年书画交易额为3亿,2005年上升为37亿,之后便急转直下,2006年下降至22亿,下降了百分之四十,指数从2005年的3400点下滑至2200点,下降了约百分之三十五。这种趋势几乎成了一段时间的主旋律,使书画市场陷入了四面楚歌的境地,其原因就在于书画作伪和书画拍卖作伪猖獗。
  书画拍卖作伪是指假画、假鉴定、假拍卖这“三假”, 其中,假画是基础,假鉴定是手段,假拍卖是形式,目的当然是谋取暴利。近年来,由书画拍卖作伪引发的案件不在少数,作为与之相关的归责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下称拍卖法),虽然实施已经有好几年了,却收效甚微,这已成为社会和业界的共同认识。对于书画拍卖作伪,书画界有着各种各样的声音,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对作伪的大声斥责,并用几乎相同的声音对相关法规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称《著作权法》缺乏操作性;称《拍卖法》有漏洞。既然如此,书画拍卖作伪的法律问题就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二、书画拍卖作伪现状

(一)赝品泛滥

  1、范围广

  经常出现中国书画赝品的地区和仿制对象是:北京地区的徐悲鸿、吴作人、李可染、李苦禅、吴冠中、叶浅予、黄永玉、黄胄、启功等赝品;上海地区的吴昌硕、王一亭、朱屺瞻、谢稚柳、吴湖帆、关良、程十法等赝品;天津地区的康有为、李鸿章、翁同和、陈少梅、刘奎龄、范曾等赝品;河北地区的齐白石、王雪涛、赵望云等赝品;西安地区石鲁、何海霞、刘文西、方济众、王西京等赝品;南京地区的傅抱石、潘天寿、宋文治、林散之、费心我、沙孟海等赝品;安徽地区的黄宾虹、韩美林、刘海粟、亚明等赝品;成都、重庆地区的张大千、陈子庄、郭沫若等赝品;广州、深圳地区的高剑父、关山月、黎雄才、杨之光、林墉等赝品;东北地区的冯大中、于志学等赝品;香港地区的林风眠。除此,苏州、扬州、湖南、河南等地区还专门仿制民国以前的书画名作。作伪区域覆盖了全国绝大部分地区,作伪对象涉及了中国绝大部分著名书画家。

  2、数量多

  有资料表明,2006年共有100余家拍卖行举办了684次拍卖会,总成交额为150亿人民币,三假现象的劣迹因而充分暴露。[1] 2006年9月,福娃的设计者韩美林说,京城拍卖行的名家书画百分之八、九十都是伪作。同年,著名画家吴冠中亲自叫停拍卖行於9月17日举办的“吴冠中作品专场拍卖会”,理由很简单:没有一件真品!已故的原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席启功先生的大度是出了名的,但面对一场拍卖会上25张全部假冒自己的书法作品,勃然大怒、拍案而起。一些仿制的名家书画作品甚至在互联网上公开出售,只要在搜索引擎里输入“高仿字画”,马上就会找到数以万计的相关信息,随便打开几个网页,都声称自己能够模仿任何名家字画,有些作伪作品还批量供应,即使象淘宝、易趣等这样有知名度的网站,字画拍卖品也高达千万种。

  (二)真伪难辩

  1、科技作伪

  (1)照相腐蝕治印

  印章是书画的眼睛,红色的印章是鉴定书画的重要依据。传统的印章只能单一制作,所以,现代人要仿制前人的印章或用人工的方法仿制現代人的印章而不被识别是不可能的。但制偽者借用當今十分發達的科技手段,使作偽技巧有了很大的提高,他們採用照相腐蝕技術製作書畫名家的印章,克隆原件達到以假亂真的目的,使一些喜欢带着《书画名家印鉴图录》进拍卖会的买家,因“印对画不对”而屡屡买进假货。

  (2) 电脑印刷作画

  就印刷而言,电脑印刷技术和传统印刷技术并没有多少差别,问题是电脑印刷技术把印刷技术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二者的印刷质量不可同日而语。在书画上惯常使用的丝网印刷品和珂罗版印刷品虽与原件有形似的效果,但构图不正确、色彩较单调、墨韵欠生动。电脑印刷技术克服了这些缺点,除墨色对纸的穿透力存在明显不足外,几乎很少缺陷。如果字画已装裱或装入镜框而看不到背面,那么内行也会看走眼买进假货。

  (3) 利用資訊作伪

  作伪者利用社會发达的資訊,如利用书画名家的個人传記,來了解其生活經历和艺术創作;通過观看當代书画名家作品展览会上公开陳列的真迹,面對面地揣摹名家个性的笔性墨韵,用以提高贗品的仿真程度。书画家举办个人展览是宣传和认识作者的主要途径,社会进步缩短了人与人交流的距离,强大的社会資訊大大地方便了作伪者对书画原作者的了解,这就使当代作伪者在数量上比从前多,在仿真程度上比从前好。

  2、协作作伪

  (1) 假画假照假图录
  中国近十年来书画市场发展过程,制假售假、唯利是图的现象触目惊心,作假、批发、
  炒作、拍卖一条龙,呈现出协作作伪的特点。为了编造伪作假象,有人利用电脑把伪作、伪作所有人和原作书画家合成在一起作图录;为了抬高伪作身价,有人将伪作与社会名流合成在一起公开展示扩大影响;为了表明伪作“流传有序”,有人将伪作夹入同一画家的画集中再版,使伪作以正规出版的名义蒙骗买受人;[2] 有人干脆把伪作在国外制版印刷画集,使伪作以“国外回流”的名义在拍卖会上频频亮相。

  (2) 假画假拍假鉴定

  2001年间,中国画坛发生过一桩大丑闻:43岁的河南省农民郭圣玉委托西安邹占兔伪造了一批被称为中国凡高的石鲁作品,后经名家题跋、签字,堂而皇之地进入艺术品市场,并有相当部分进入拍卖市场,郭圣玉因此牟利4000余万元。经石鲁家人、学生和研究者四处奔波、发表打假声明、呼吁司法介入,经商丘警方侦破,直至3年后才彻底揭开这天方夜谭式的骗局,一些知名的评论家、鉴定家、画家等都被卷入。由“三假”组成的撒谎共同体使艺术品市场变了味,确切地说,书画拍卖作伪使整个过程成了公开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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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归责不能

  1、著作权法
  归责是指以何种根据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著作权法》对书画拍卖作伪的归责是清晰的。对于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书法、绘画作品,依《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还规定:“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年来,由书画拍卖作伪引起的官司不少,由于界定侵权人作伪事实方面的困难,很难见到按《著作权法》判处的案例,书画拍卖作伪往往归责不能。

  2、拍卖法
  《拍卖法》与书画拍卖作伪相关的条款有三处。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竟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种廉价的“拍卖前声明”,在任何一本拍卖图录中都可以找到、在任何一次拍卖会前都可以听到。不管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什么及“拍卖人应当向竟买人说明”什么,也不管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向拍卖人说明”什么,由于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存在,只要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那么最终都是免责的。《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因此被业界称为“免责条款”。

三、书画拍卖作伪原因

(一)利益追求使赝品泛滥

  1、书画自身的增值性
  50年代,像张大千《秋林载酒图》那样的精品名作,在北京的价格也只有100元人民币;60年代初,王雪涛一张大的作品售价为20余元,徐悲鸿最著名的《松鹰图》以230元出售;60年代中期,傅抱石的大画标价80元,齐白石的标价为100元;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有关部门曾规定了全国著名书画家作品的统一收购价:15元一方尺。时至今日,张大千、傅抱石、潘天寿、李可染、徐悲鸿、齐白石等的作品,动则数十万、数百万,连80年代中期脱颖而出的吴冠中,如今画价也暴涨百倍。书画成了市场上增值性最强的艺术品。

  2、市场需求的客观性
  
  (1) 投资工具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书画成了继股票、金融、房地产之后的新的投资热点,书画作伪和书画拍卖作伪成了一些人聚敛财富最有效的手段,这种适配的供求关系是其迅速扩张的主要原因,在市场经济中成了一只强有力的推手,使泥沙俱下、鱼龙混杂。

  (2) 行贿手段
  由于反腐倡廉逐见成效,现金行贿受到遏制,名人书画因此成了特殊替代品。行贿者“送画不送钱”不掉价,受贿者“拿画不拿钱”不犯法,双方心照不宣,大家有利可图。由于艺术品市场上的真画价格一般都很高,利用假画来冒名顶替就成了一种社会需求。

  (3) 文化符号
  还有一些人,特别是那些原来文化水平比较低而如今家财万贯的富户,他们本身并不喜爱书画艺术,也不懂书画作品的艺术价值,只是为了给人“儒商”的印象,以满足自己附庸风雅的虚荣心,经常去购买书画装点门面。财大气粗的群体成了作伪市场的催化剂。

  (二)鉴定混乱使真伪难辩

  1、书画自身的艺术性

艺术性是指人们反映社会生活和表达思想感情所体现的美好表现程度。中国绘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传说时代,那时的象形文字是书法与绘画的统一。从甲骨文到多种的文字体式,从原始崖画到今天的斑斓多彩,涵盖了中国传统文化、哲学、美学、与历史。正像建筑和雕塑统领着西方美术史的其他造型艺术一样,书法和绘画成了中国艺术之首,从此它的审美功能大大地超过了实用功能,书画逐渐成为中华民族文化最有特色的一种形式,[3] 以致成为百年一遇的2008奥运会开幕式的热点。书画所以能登上艺术之巅,还因为:第一,书画的构成要素复杂,它由纸绢、笔墨、颜料、印泥、裱绫、轴头等多种材质组合而成;第二,书画的技术要素复杂,作者要会写字、画图、刻章、做诗、题跋等高雅技能;第三,书画的制作要求高,书画只能由作者自己完成,且不能作出二张一样的书画,具有不可复制的单一性特征。这些因素在客观上给人们认辩书画真伪造成了困难,进而成为诉讼案件中的举证困难。

  2、无效鉴定的必然性
  目前在中国市场上,几乎所有商品都有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的真伪和质量检测标准,而在艺术市场,还没有国家权威机构为其真伪及质量优劣负责,这就导致了专家、画家、画家家属齐上阵为作品真伪作鉴定的局面。在权威鉴定部门缺位的情况下,书画鉴定就会经常出现争议,且不论这些鉴定者在鉴定方面的权威性如何,在没有法规约束下的这三种鉴定群体,很难就书画真伪作出有效鉴定。出现在拍卖会上的书画作品如果出现问题或发生诉讼,司法鉴定是必要程序,它区别于一般的鉴定,强调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任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不仅仅是科学活动,还因服务于诉讼活动而有超出一般技术活动的法律要求。然而目前对书画真伪作出鉴定的只是所谓的专家以及画家、画家家属,不仅鉴定的主体不合法,鉴定的程序也不合法,这就必然导致书画鉴定混乱以致真伪难辩。

  (三)举证困难使归责不能

  《著作权法》、《拍卖法》等专门性民事实体法律,属于民法范围,书画作伪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受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错误,即具有故意或过错,如不能证明,则其主张将不能成立。[page]

  1、原告因“说了不算”使《著作权法》归责不能
  传统的书画鉴定虽有时代风格、个人风格、墨色、纸绢、印章、题跋、收藏印、装裱、著录等程式化的内容,但都是在“目观心察”条件下进行的,无法形成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因此,作为原告指证作伪的“谁说了算”就成了关键。画家能不能说了算?有时能,有时也不能,受年龄、思维、诚信度等自身条件限制,画家不可能永远认识自己的作品。画家家属能不能说了算,家属不是作者,更不是鉴定家,所以更不能。那么,鉴定家说了算不算呢?谢稚柳和徐邦达是中国最权威的两位书画鉴定家,1995年杭州秋季拍卖会拍出的张大千《仿石溪山水图》,谢稚柳说是真的,徐邦达说是假的,两人中至少有一个说了不算。由此可见买受人说了更不能算。2003年,太平洋国际拍卖公司拍卖了北京画院卢平的名画《摇篮小曲》,而该画真迹一直被中国美术馆收藏,拍卖公司因此被卢平告上法庭。和大多数书画官司一样,因原告“说了不算”,《仿石溪山水图》案和《摇篮小曲》案,最终均以调解结束。

  2、被告因“免责条款”使《拍卖法》归责不能
  国际上也有类似的“免责条款”,但西方的意识基础是“不作假”,科技手段“能辩假”,惩罚措施“敢打假”,书画作伪除因侵犯著作权犯法,还以仿冒名头大小和可期利益多少量刑处罚,实际上具有归责作用。我国“免责条款”的存在虽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主要还是举证难所至。如果举证容易,在拍卖的预展阶段就可以净化整个拍场;如果举证容易,依《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只要在“拍卖前声明”之前举证伪作,那么拍卖人、委托人就不能免责,作伪者将按《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归责,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社会公平。但现有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规定由远离证据的原告负担举证责任,原告因举证不能必定败诉,而《拍卖法》的“免责条款”则直接助长了被告“三假”的嚣张气焰,为数不少的拍卖公司甚至公开拍卖所谓的“名家名作”。为此,专职画家徐启雄教授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出了尽快修订《拍卖法》的议案,并且得到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靳尚谊和众多委员的联名支持。

四、书画拍卖作伪对策

  (一)举证责任倒置

  1、举证责任倒置概述

  (1)概念
  举证责任分配有二种形式:一种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即人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案件;另一种是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几种实行特殊侵权的案例。

  (2)成因
  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使某些行为人常常处于获得和占有诉讼所必须的证据的强势地位,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就不能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在特殊侵权中,就会因为原告无法举证被告掌握的证明而败诉,这无异等于支持了被告一方的肆意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就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的。

  (3)作用
  举证责任倒置通过把因果关系或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于接近证据的一方负担,能够有效地促进举证责任被倒置的一方主动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损害的发生,并为司法人员查清案件真相及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提供制度保障,由于在经济上和诉讼上的积极意义,举证责任倒置的应用效能逐渐延伸,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2、举证责任倒置要件

  (1) 原告具有举证障碍
  按照民法的公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应考量举证的可能性,拥有更多举证可能性的一方当事人,应该负担该事实的举证责任。举证的可能性是有当事人与该事实的证据距离的远近决定的,如果当事人一方远离证据,而该证据在另一方当事人控制的范围内,那么他就没有可能得到证据或者说他会出现举证障碍,如此,这种案件就应该由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当然,这种证据距离不是物理意义上的空间位置,也不是度量上的尺寸长短,而是当事人控制证据可能性的考量。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告必须是离证据距离远,如法律不给原告受害人必要的救济,原告受害人将百分之百的败诉。这意味着需要衡量诉讼双方的取证能力强弱和当事人与证据距离的远近,来判断是否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2) 原告确有保护必要
  按照民法的平等原则,法律必须保护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的平等。保护受害人权益可以说是产生举证责任倒置的主要原因。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设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弱者,法律倡导民事主体平等,强弱只是涉案信息和证据占有上的质量差别。在诉讼中,并不是只要是弱者,一概都要受倒保护,同情弱者是一种社会意识,但决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条规,强者和弱者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相对侵害行为人,如果他对案件的信息或证据距离比较远,就会产生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的情况,那么,这时候的这个人就是弱者。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保证受害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法律的救济和帮助,就需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来减轻其举证负担而采取的一种有效保护措施。

  (3) 被告具有举证可能
法律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行为规范,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举证责任倒置尽管是实行严格责任的一种途径和方式,但并不是给被告强加了不适当的责任。在实行严格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被告理所当然地、无条件地、无可争议地承担责任,法律仍然赋予被告可以就某种事由的存在与否进行抗辩,只要他能够提出其中一项法定的抗辩理由,他就能够被免除责任。对于这种抗辩事由的确定也是考虑到被告具有证明的可能,如果被告也无法证明这些事由,法律却把举证责任强加给被告将是不公平的。举证责任倒置中的被告具有获得信息证据近距离的条件,他是作为形式上的侵权人出现在诉讼过程中,因此具有侵权事实的发生和存在,具有举证可能性,没有可能性,举证责任倒置将不复存在。

  (4) 必须依据法律适用
  法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范应当具有强制性,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法官都应予以适用,法官不能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随意在诉讼中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在这一点上,法官不应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而必须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是与严格责任制度相通的,由于严格责任制度是过错责任的例外,其通过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自由裁量。举证责任分配是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使和承受,如果允许法官对举证责任倒置自由裁量,无异允许法官未经审判就决定当事人一方胜诉或败诉。[page]

  3、举证责任倒置适用
  (1) 《著作权法》、《拍卖法》在书画拍卖作伪适用过程中表现出现的举证难,说明书画拍卖作伪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合理,书画作伪或书画拍卖作伪一方当事人与受害一方当事人在证据距离远近的差异上是明显的、不容置疑的,受害一方当事人远离作伪的相关人、相关时间、相关地点,作为原告由他负担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具有明显的障碍,所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 书画的艺术性和增值性所共生的特性及书画拍卖作伪侵权行为人在客观上应承担起的举证责任,有利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书画作伪或书画拍卖作伪一方当事人与受害一方当事人,双方在权利义务上是不对称的:当事人一方是作假骗钱牟利,受害方是化钱买假货,在法律上受害方确有保护的必要,所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3) 书画临摹是书画教育的传统习俗,当它未进入交易领域前不具有侵权的性质,而书画作伪或书画拍卖作伪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具有欺诈交易性质的侵权行为,具有侵权事实,被告不仅具有举证的必要性,更具有举证的可能性。所以,书画作伪或书画拍卖作伪的案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4)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发明专利”、“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建筑物设施”、“饲养动物”、“缺陷产品”、“共同危险行为”、“医疗危险”等八项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法定为举证责任倒置,同时规定“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这给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营造了成熟的立法环境。

(二)设置法定的鉴定机构

  我国目前尚未有法律意义上的“鉴定人”对举证事实出具“鉴定证书”。法律是讲证据的,证据虽然有多种,但对作伪来说,由鉴定人根据法律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判断的“鉴定结论”,有其不可或缺的地位,但目前我们看不到它的存在。书画鉴定所以会混乱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无续地步,与此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必须尽快设置法定的鉴定机构。

(三)强化鉴定的科技手段

  最近几年,指纹、纳米技术、DNA技术都被应用到书画防伪上,虽然科技手段开始介入书画鉴定领域,如北京师范大学先后采用荧光法、拉曼光谱及红外光谱方法“无损害鉴定”书画的宣纸、颜料、印泥和墨迹等书画鉴定的关键环节以及浙江大学将计算机、材料学研究等引入书画鉴定的实验,但这些远没有达到成熟应用的程度,无法为“鉴定证书”的正确性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只有当书画鉴定的方法是科学的,书画的“鉴定证书”才能真正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意义。

五、书画拍卖作伪对策的意义

  (一)举证责任倒置对《著作权法》适用将遏止源头作伪
  如果被告不作伪,他一定能就民事诉讼所需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承担举证责任或协助责任,使之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基本特征。如果他作伪,书画构成的纸、墨、印、裱、跋、题等多种要素和作画的作者、时间、地点等实证要件,由原告“说假难”倒置为被告“说真难”,对原告来说“难”,对被告来说同样“难”,并且被告的这个“难”从作伪开始就存在,在承担举证负担时还承担心理负担,除了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外,还要面对法律权威的威慑力,比举证责任正置条件下原告的举证负担要沉重的多,如果被告无法就原告提出的“假”的不存在举证,那么就会面临败诉而依《著作权法》承担民事责任,《著作权法》因此具有了实体法的操作性.这就从源头上遏止了书画作伪、消除赝品泛滥。

  (二)举证责任倒置对《拍卖法》的适用将净化拍卖市场

  书画拍卖作伪是在书画作伪基础上形成并泛滥起来的,如果假画得到有效遏止,那么假鉴定就失去了用武之地,假拍卖就成了无本之木,整个书画市场就容易得到净化。在举证责任倒置条件下,按《拍卖法》规定,只要原告在“拍卖前展示”至“拍卖前声明”之前指正伪作,如拍卖人不能举证该伪作的不存在,依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把赝品消灭在“拍卖前声明”之前,这就使“免责条款”有了国际惯例的归责作用而不必修改“漏洞”。由于法律是现代社会进行社会控制的首要因素,以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为目的,举证责任倒置使侵权行为人承担举证负担的结果,即使书画拍卖作伪偶而有之,法律将其绳之以法,那是水到渠成的依法归责,而不是无所适从的法不责众。所以举证责任倒置能根治书画拍卖作伪,并以法规范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

  (三)鉴定机构的法定依据将提升中国画价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书画价位明显上升,如:陆俨少《杜甫诗意图》6900万人民币;徐悲鸿《奴隶与狮子》5385万人民币;鲜于枢书法4160万人民币。尽管如此,与国际名画的差距还是很大,如:毕加索《拿烟斗的男孩》10416万美金;凡高《加谢医生的肖像》8250万美金;鲁凡斯《殴打婴儿》7350万欧元。中国书画价位提升是在中外拍卖业联合推动下形成的,当时国外最著名的苏富比、嘉士德拍卖行为了应对“崛起的东方”,先后成立了“中国部”,后因赝品泛滥、市场混乱,又相继停拍中国书画,这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轩然大波,在拍卖史上抹上了不光彩的一笔。[4] 法定鉴定机构的设置,不仅维护了书画鉴定的尊严和权威,同时给书画鉴定的客观性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我们健全了法制,遏止了书画作伪并净化了书画拍卖市场,作为它的后续效果,中国书画价位继续提升是值得期待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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