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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是罪与刑的桥梁并具双重根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04 00:23:28 人浏览
  刑事责任和犯罪、刑罚一样,同属我国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正确解决刑事责任的地位与根据问题,有助于中国刑法学体系的科学性和树立科学的刑事责任观,从而有助于强化我国刑事法治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刑事责任理论是中国刑法学理论研究中相对比较薄弱的领域。在中国的刑事责任理论研究中,争议最多的是刑事责任在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 关于刑事责任在刑法学体系(主要是指总论体系)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中国刑法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1.“刑事责任-犯罪-刑罚”说。持这种主张的学者认为,从整个刑法尤其是刑事立法的角度看,总是刑事责任在先,犯罪在后;刑事责任又是刑罚的前提,所以应当按照“责、罪、刑”的逻辑结构建立刑法总论体系。也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论揭示的是刑法的基本原理,在价值功能上,它具有基础理论的意义。因而在体系上不能把刑事责任论作为犯罪之后果和刑罚之先导而放在犯罪论和刑罚论之间,而应当作为刑法学的基础理论置于犯罪论之前。如果将其置于犯罪论和刑罚论之间,就可能出现要么与犯罪论和刑罚论重复,要么过于空洞从而使之成为多余的结果。 2.“刑法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说。持这种主张的学者认为,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刑事责任是犯罪所产生的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而刑罚、非刑罚处罚方法以及刑事责任的其他实现方式,都是刑事责任的下位概念,是从属于刑事责任的,它们与刑事责任虽然都是犯罪的法律后果,但不是相同层次的法律后果,不能与刑事责任并列。因此,刑法学总论的体系应当是:刑法论(研究刑法的概念、性质、地位、目的、原则与效力等问题,不涉及刑法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规定)-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则是刑事责任论中的内容之一,而不应当与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处于同等地位。 3.“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刑事责任是连接犯罪与刑罚的纽带,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概念;刑法典的规定采用了“罪、责、刑”的法律逻辑结构,因而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也应当是“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的体系。 笔者认为,前两种观点虽然都有其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相比较而言,上述第三种观点即“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说更具有合理性。这一观点比较客观地反映了犯罪、刑事责任、刑罚这三个范畴在具体案件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第一,犯罪是存在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前提,没有犯罪就无所谓刑事责任和刑罚,因而将刑事责任论置于犯罪论之前是不合理的;第二,刑事责任由犯罪而生,体现的是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是连接犯罪和刑罚的纽带,刑事责任不能等同于刑罚,因为适用刑罚并不是刑事责任的惟一解决方式。 我国刑法学界在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上的不同主张,大致可以概括为三大类: 1.一元根据说。这种观点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一元的,即只有一个根据。在一元根据说内部也存在不同的主张,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犯罪构成根据说。认为犯罪构成或者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二是犯罪行为根据说。认为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是犯罪行为。三是案件事实根据说。认为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是案件事实。四是社会危害性根据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五是罪过根据说。认为罪过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 2.二元根据说。这种观点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二元的,即存在两个根据。在二元根据说内部也存在不同的主张,主要有三种:一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相统一根据说。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二元的,包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两个方面。二是犯罪观和刑罚观根据说。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是统治阶级的犯罪观和刑罚观。三是法律事实根据与哲学理论根据说。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分为法律事实根据和哲学理论根据:法律事实根据是指犯罪构成及案件中的其他一些事实因素;哲学理论根据是马克思主义的决定论及相对意志自由的观点。 3.三元根据说。这种观点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多元的,即存在两个以上的根据。在多元根据说内部也存在不同的主张,主要有两种:一是理论根据、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三元说。认为刑事责任包括理论、事实和法律三个方面的根据。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是犯罪的主客观相统一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事实根据是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质及其程度的主客观事实的总和;法律根据是国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二是存在根据、大小根据、变更根据三元说。存在根据是犯罪成立的法定事实;大小根据是犯罪事实及犯罪前后反映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的情况;变更根据是行刑过程中犯罪人的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等情况。 在笔者看来,以上主张都有其一定层面上的合理性,但也都有其不足。笔者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包括哲学和法学两个基本的层面: 一是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刑事责任在哲学层面的根据包括两个方面:首先,犯罪人基于自己的相对意志自由实施了犯罪行为,即犯罪体现了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其次,人的本质特征不在于其自然属性,而在于其社会性,即人都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任何犯罪都是对一定社会关系的破坏,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的需要,体现了人的社会性。 二是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也具有多层次性,具体包括实质根据、法律根据、事实根据和程度根据四个层次。具体而言,刑事责任的实质根据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就刑事责任的有无而言)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是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刑事责任的程度根据是一切能够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事实。传统的源自于前苏联的“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的论断的主要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指明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有无还是刑事责任大小的惟一根据,决定刑事责任大小的根据显然并不局限于犯罪构成事实,还包括犯罪构成以外的其他影响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人人身危险程度的一系列有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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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的前提,刑事责任是犯罪所产生的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而刑罚、非刑罚处罚方法以及刑事责任的其他实现方式,都是刑事责任的下位概念,是从属于刑事责任的,它们与刑事责任虽然都是犯罪的法律后果,但不是相同层次的法律后果,不能与刑事责任并列。因此,刑法学总论的体系应当是:刑法论(研究刑法的概念、性质、地位、目的、原则与效力等问题,不涉及刑法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规定)-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则是刑事责任论中的内容之一,而不应当与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处于同等地位。 3.“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刑事责任是连接犯罪与刑罚的纽带,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概念;刑法典的规定采用了“罪、责、刑”的法律逻辑结构,因而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也应当是“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的体系。 笔者认为,前两种观点虽然都有其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相比较而言,上述第三种观点即“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说更具有合理性。这一观点比较客观地反映了犯罪、刑事责任、刑罚这三个范畴在具体案件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第一,犯罪是存在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前提,没有犯罪就无所谓刑事责任和刑罚,因而将刑事责任论置于犯罪论之前是不合理的;第二,刑事责任由犯罪而生,体现的是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是连接犯罪和刑罚的纽带,刑事责任不能等同于刑罚,因为适用刑罚并不是刑事责任的惟一解决方式。 我国刑法学界在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上的不同主张,大致可以概括为三大类: 1.一元根据说。这种观点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一元的,即只有一个根据。在一元根据说内部也存在不同的主张,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犯罪构成根据说。认为犯罪构成或者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二是犯罪行为根据说。认为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是犯罪行为。三是案件事实根据说。认为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是案件事实。四是社会危害性根据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五是罪过根据说。认为罪过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 2.二元根据说。这种观点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二元的,即存在两个根据。在二元根据说内部也存在不同的主张,主要有三种:一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相统一根据说。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二元的,包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两个方面。二是犯罪观和刑罚观根据说。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是统治阶级的犯罪观和刑罚观。三是法律事实根据与哲学理论根据说。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分为法律事实根据和哲学理论根据:法律事实根据是指犯罪构成及案件中的其他一些事实因素;哲学理论根据是马克思主义的决定论及相对意志自由的观点。 3.三元根据说。这种观点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多元的,即存在两个以上的根据。在多元根据说内部也存在不同的主张,主要有两种:一是理论根据、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三元说。认为刑事责任包括理论、事实和法律三个方面的根据。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是犯罪的主客观相统一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事实根据是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质及其程度的主客观事实的总和;法律根据是国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二是存在根据、大小根据、变更根据三元说。存在根据是犯罪成立的法定事实;大小根据是犯罪事实及犯罪前后反映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的情况;变更根据是行刑过程中犯罪人的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等情况。 在笔者看来,以上主张都有其一定层面上的合理性,但也都有其不足。笔者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包括哲学和法学两个基本的层面: 一是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刑事责任在哲学层面的根据包括两个方面:首先,犯罪人基于自己的相对意志自由实施了犯罪行为,即犯罪体现了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其次,人的本质特征不在于其自然属性,而在于其社会性,即人都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任何犯罪都是对一定社会关系的破坏,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的需要,体现了人的社会性。 二是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也具有多层次性,具体包括实质根据、法律根据、事实根据和程度根据四个层次。具体而言,刑事责任的实质根据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就刑事责任的有无而言)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是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刑事责任的程度根据是一切能够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事实。传统的源自于前苏联的“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的论断的主要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指明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有无还是刑事责任大小的惟一根据,决定刑事责任大小的根据显然并不局限于犯罪构成事实,还包括犯罪构成以外的其他影响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人人身危险程度的一系列有关事实。[page]

  理的;第二,刑事责任由犯罪而生,体现的是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是连接犯罪和刑罚的纽带,刑事责任不能等同于刑罚,因为适用刑罚并不是刑事责任的惟一解决方式。 我国刑法学界在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上的不同主张,大致可以概括为三大类: 1.一元根据说。这种观点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一元的,即只有一个根据。在一元根据说内部也存在不同的主张,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犯罪构成根据说。认为犯罪构成或者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二是犯罪行为根据说。认为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是犯罪行为。三是案件事实根据说。认为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是案件事实。四是社会危害性根据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五是罪过根据说。认为罪过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 2.二元根据说。这种观点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二元的,即存在两个根据。在二元根据说内部也存在不同的主张,主要有三种:一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相统一根据说。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二元的,包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两个方面。二是犯罪观和刑罚观根据说。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是统治阶级的犯罪观和刑罚观。三是法律事实根据与哲学理论根据说。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分为法律事实根据和哲学理论根据:法律事实根据是指犯罪构成及案件中的其他一些事实因素;哲学理论根据是马克思主义的决定论及相对意志自由的观点。 3.三元根据说。这种观点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多元的,即存在两个以上的根据。在多元根据说内部也存在不同的主张,主要有两种:一是理论根据、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三元说。认为刑事责任包括理论、事实和法律三个方面的根据。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是犯罪的主客观相统一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事实根据是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质及其程度的主客观事实的总和;法律根据是国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二是存在根据、大小根据、变更根据三元说。存在根据是犯罪成立的法定事实;大小根据是犯罪事实及犯罪前后反映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的情况;变更根据是行刑过程中犯罪人的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等情况。 在笔者看来,以上主张都有其一定层面上的合理性,但也都有其不足。笔者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包括哲学和法学两个基本的层面: 一是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刑事责任在哲学层面的根据包括两个方面:首先,犯罪人基于自己的相对意志自由实施了犯罪行为,即犯罪体现了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其次,人的本质特征不在于其自然属性,而在于其社会性,即人都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任何犯罪都是对一定社会关系的破坏,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的需要,体现了人的社会性。 二是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也具有多层次性,具体包括实质根据、法律根据、事实根据和程度根据四个层次。具体而言,刑事责任的实质根据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就刑事责任的有无而言)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是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刑事责任的程度根据是一切能够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事实。传统的源自于前苏联的“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的论断的主要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指明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有无还是刑事责任大小的惟一根据,决定刑事责任大小的根据显然并不局限于犯罪构成事实,还包括犯罪构成以外的其他影响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人人身危险程度的一系列有关事实。

  学理论根据:法律事实根据是指犯罪构成及案件中的其他一些事实因素;哲学理论根据是马克思主义的决定论及相对意志自由的观点。 3.三元根据说。这种观点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多元的,即存在两个以上的根据。在多元根据说内部也存在不同的主张,主要有两种:一是理论根据、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三元说。认为刑事责任包括理论、事实和法律三个方面的根据。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是犯罪的主客观相统一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事实根据是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质及其程度的主客观事实的总和;法律根据是国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二是存在根据、大小根据、变更根据三元说。存在根据是犯罪成立的法定事实;大小根据是犯罪事实及犯罪前后反映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的情况;变更根据是行刑过程中犯罪人的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等情况。 在笔者看来,以上主张都有其一定层面上的合理性,但也都有其不足。笔者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包括哲学和法学两个基本的层面: 一是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刑事责任在哲学层面的根据包括两个方面:首先,犯罪人基于自己的相对意志自由实施了犯罪行为,即犯罪体现了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其次,人的本质特征不在于其自然属性,而在于其社会性,即人都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任何犯罪都是对一定社会关系的破坏,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的需要,体现了人的社会性。 二是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也具有多层次性,具体包括实质根据、法律根据、事实根据和程度根据四个层次。具体而言,刑事责任的实质根据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就刑事责任的有无而言)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是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刑事责任的程度根据是一切能够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事实。传统的源自于前苏联的“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的论断的主要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指明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有无还是刑事责任大小的惟一根据,决定刑事责任大小的根据显然并不局限于犯罪构成事实,还包括犯罪构成以外的其他影响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人人身危险程度的一系列有关事实。[page]

  都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任何犯罪都是对一定社会关系的破坏,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的需要,体现了人的社会性。 二是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也具有多层次性,具体包括实质根据、法律根据、事实根据和程度根据四个层次。具体而言,刑事责任的实质根据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就刑事责任的有无而言)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是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刑事责任的程度根据是一切能够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事实。传统的源自于前苏联的“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的论断的主要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指明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有无还是刑事责任大小的惟一根据,决定刑事责任大小的根据显然并不局限于犯罪构成事实,还包括犯罪构成以外的其他影响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人人身危险程度的一系列有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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