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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渎职侵权案件的初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03 18:11:07 人浏览
  渎职侵权案件的初查,一般源于案件线索。而案件线索的来源通常有两种渠道,即干警自摸线索和群众举报线索。群众举报线索有初次举报的,也有多次举报的。初次举报又可分为单头举报和多头举报,多次举报又可分为久报未查、常查未果和已查未尽。从个案举报的内容上讲,一个举报又可以分为单一线索举报和多个线索举报,多个线索举报又可分为多罪名、多对象举报。

  不同的举报分类有不同的初查方法,如初次举报若是举报人单头举报的,则应秘密初查,最好先不要直接接触被举报对象,尽可能在外围先把证据搞齐搞扎实;若是举报人多头举报的,则应快速初查,想尽办法抢先下手,避免其他部门介入打草惊蛇,搞成“夹生饭”。对于久报未查、常查未果和已查未尽的,我认为应采取选项初查,力求在线索复杂而又难以预测的变数中理出重要线索,找准关键证人,加大初查力度,穷追不舍。

  在平时办案过程中,初查渎职侵权案件往往在力量和内容安排上,通常采取单组单线索初查,这种初查方法由于初查力量单薄,线索单一,容易造成初查时间长、取证进度慢、效率低等情况,给犯罪分子以串供、毁证、说情的时间和机会,搞不好就会查一个单位,惊动一个单位,查一个线索,否一个线索,既挫伤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又浪费了线索资源,有时还会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为此,我们在近年来的办案实践中摸索出一套初查渎职侵权案件的有效方法,基本做到查一件,成一件。

  当然,初查涉及的方法和策略很多,不一而足,这里笔者仅从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初查的四种模式谈点初浅体会。

  一、集中兵力,环形初查

  所谓集中兵力,环形初查,就是当一个线索上手后,如果该线索属于“三多一难”的线索,即举报问题多、涉案人员多、涉及罪名多,渎职侵权案件一时难以突破,那么渎检部门负责人首先应反复考虑缜密的初查方案,召开办案人员线索初查分析会,认真研究初查途径,寻找科学的初查方法,然后从多罪名、多线索、多对象入手,做到“东方不亮西方亮”,总有一个方面有所突破,由此打破僵局撕开口子,找到攻破渎职侵权案件的切入点。在对个案多线索的力量安排上不求单组作战,形成多组出击,同步同时初查。采取这种集中力量环形初查的方法,既缩短了取证时间,又可不给初查对象以喘息之机。

  对于上述“三多一难”的案件线索,一旦提请检察长决定初查后,渎检部门务必集中绝对优势兵力,以多组多人分路出击的方式,在同一时间内分组环形调查,以对初查对象形成合围之势,使初查对象失去串供毁证的可能。如我们在查处潘某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受贿一案时就采取了环形初查法。因潘某原系某地级市国税局办公室主任,1998年初下派任一县级市国税局局长,此人神通广大,上下关系复杂。如果说仅从渎职犯罪入手,不同时掌握一点构成其他职务犯罪的个性问题,在有些领导那里汇报时,多会以没有个性问题、渎职失职是为了工作、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损失是否造成等各种理由为犯罪分子开脱,使你骑虎难下,欲查不得,不查不行。要想把案件办成铁案,办案人员必须多个心眼,必须围绕共性找个性,再用个性突共性。按照这个思路,我们认真研究了线索,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果断采取环形初查法,上下联动,整体作战。本院渎检处组成两个办案组,该县级市院渎检科组成一个组,三个组从三个方面同时初查潘某所涉嫌的三个罪名。初查期间,故意敲山震虎,由于声势大,覆盖面广,在短短的10天内使得潘某坐立不安,上串下跳,一面想抹平渎职问题,一面四处为挪用的公款筹钱还款,一面千方百计寻找行贿人堵口,把潘某搞得晕头转向。有了个性问题,领导和说情的人也拿我们办案人员没办法,这个案件最后以三个罪名起诉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确保了案件质量。[page]

  二、突出原案,重点初查

  有的渎职侵权案件往往是以原案的事实和证据为前提,以原案的存在而存在,原案不存在,本案一般难以构成渎职侵权犯罪,所以重点初查原案十分重要。对于这类存在原案的案件线索,如果根据已掌握的证据认为可能构成渎职侵权犯罪, 那么我们就应该采取重点初查法,充分运用高检的“三十条”实施并案查处。先解决“原案”,从“原案”展开初查,再攻克“本案”。如2001年我们与某县院查处该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办理喻某非法经营烟叶徇私枉法一案时,经侦大队办案人员明知喻某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仍对喻某罚款了案,不移送检察机关批捕起诉,针对公安办案人员反侦查能力强,直接接触难以突破的情况,我们就采取先初查“原案”嫌疑人喻某,在查清喻某确实构成犯罪后,迅速组织力量将喻某抓获,并交由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然后再突破经侦大队办案人员,这一招收到较好效果。

  三、结合实际,因案初查

  各种案件线索有不同的初查方法,初查对象和证人心态也因人因案各异,因此在初查过程中应灵活使用,采取不同的招术办理不同案件。

  在初查案件过程中,有时使用一种固定的初查方式难以凑效,这时办案人员就要灵活施招,因案制宜,既可以使用环形初查、重点初查、选项初查的方式,也可结合案件实际,选择其他更适合突破案件的新的初查方法。如避实就虚,声东击西,利用矛盾,各个击破,以事找人,人事结合,也是一些比较好的初查方法。2003年7月,我们在初查某地级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交易所所长付某、副所长常某涉嫌滥用职权,没有土地证违法为他人办理他项权证,造成银行贷款损失80万元一案时,就是从几起贷款诈骗案入手,发现相关人员有渎职犯罪行为,即采取先以事找人,重点初查,后以人找事,环形初查,从而突破案件的。同时以案带案,一并初查了该地级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评估所原所长余某涉嫌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到现场评估,在没有土地证,没有房产抵押合同,没有房产的情况下,为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造成银行贷款损失81万元的案件,收到较好效果。总之,初查就是要围绕突破案件找证据,运用证据破案件,只要能够达到破案的目的,依法使用什么招数都可以,这就有待办案人员在办案实践中去体会,去摸索,去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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