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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高学历化不容忽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03 11:22:04 人浏览

  犯罪特点:

  1、犯罪呈上升趋势。从泰山区检察院近几年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看,大专以上学历2001年占60.7%,2002年占62%,2003年占64%,逐年呈上升趋势。

  2、犯罪手段具有高智能性。这种智能性反映着犯罪行为人受高等教育的高学历特性。从犯罪的心理酝酿、准备,到犯罪过程的完成,都是环环相扣,滴水不漏。犯罪手段隐蔽,并充分利用其学有所长的知识。在犯罪过程中,一改普通职务犯罪者那种手工操作、涂改帐目的手法,利用自己的职能和关系,或将资金转来转去,或以“大账、小账、个人帐都有进账”的手法,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于某,女,30岁,大学文化,系某企业会计,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的销售提成款及差价款10万余元转入小金库及个人账户,后与他人私分,被判处有期徒刑。

  3、高学历犯罪对赃款的挥霍性小,案发后多能追回。此类犯罪行为人得到赃款后不是大肆挥霍,纸醉金迷,穷奢极欲,而是赃款都有明确的去向:或用于正常的家庭开支,或存入银行。黄某,女,48岁,大专文化,某厂副厂长兼财务处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7万余元,受贿后将赃款全部存入银行,案发后全部追回。

  4、反侦查能力强,交待侦查人员不掌握或不确切掌握的主动性差。所谓“不见棺材不落泪、不见兔子不撒鹰”,这与其所受的高等教育有关。在侦查过程中,只要有一线希望,他们都不会轻易放弃,揣测讯问人员所掌握犯罪事实的多少、虚实,同侦查人员斗智。如刘某,男,54岁,大学文化,系某企业下属叉车公司经理,在检察机关掌握其受贿2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后,只讲其所得用于公司招待客户的餐费,以此掩盖罪行。

  犯罪原因:

  1、犯罪行为人的不平衡心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收入产生差距,促成了人们的不平衡心理,尤以高学历者为甚。他们认为,自己十年寒窗苦读,到头来收入微薄,难以体现自己的价值。如果以仕途上的压抑,感情上的挫折或家庭上的不和睦为诱因,便容易产生犯罪心理,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作权钱交易。

  2、犯罪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对行为在法律上认识错误。高学历者虽然受过高等教育,但有的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以至在其触犯刑律时,尚不知其所以然。李某,大学本科学历,某档案馆馆长,将十万余元公款借给某私营企业,案发后,她只认为不该将公款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全然不知自己已触犯法律。

  3、思想意志薄弱。高学历并不代表高素质,虽本职工作出色,但因思想意志薄弱,抵制不住物欲的诱惑,或心存侥幸,误认为将别人所不知的钱物据为己有,不会被发现。自作聪明,最终必将丧失自己。如杜某,大学文化,系某医院微机中心主任,因工作出色,成为当时单位最年轻的科级干部,因抵制不住物欲的诱惑,在为单位购买计算机设备的过程中收受贿赂9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page]

  4、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对权力的赋予和行使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从司法实践情况看,职务犯罪的产生都与权力的赋予和行使监督不力密切相关。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在许多方面没有形成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网络,从而造成权力失衡、权力失控和权力异化。如某单位财务科长吕某(男,47岁,大学文化)就是由于该单位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不严,缺乏有效监督,致使吕某伙同他人贪污公款30余万元,吕某某得1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泰安市泰山区检察院反贪局·朱瑞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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